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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婚礼后同居近1年无夫妻之实,被判返还18万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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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北当地一对青年男女举行婚礼后同居11个月内因没有夫妻之实,男方随后起诉,要求女方返还相关财物。法院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认为女方应当承担较多的返还义务,最终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8万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新郎贺某2000年出生,新娘郭某2002年出生。贺某诉称,他与郭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5月订婚,2024年3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二人感情不和,于2025年2月开始分居。因两人婚前无感情基础,自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1个月时间未发生性关系。郭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外出,就是回家也是分床居住。贺某要求性生活,郭某就是不让碰,“原告再也不能忍受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


今年5月,贺某将郭某起诉到河北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女方返还相关财物共计25.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男方前后给女方家彩礼款共计20.4万元,女方家返还男方2600元。此外,男方为女方购买“三金”花费21400元,另外给女方购买电脑、手机花费1.5万元。女方陪嫁有空调、洗衣机、冰箱、四件套等。


法院另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郭某虽举行了典礼仪式,但并无夫妻之实。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民间习俗、是否同居同居时间、是否结婚、过错责任等,无论何种原因更应该考虑原告与被告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故女方应当承担较多的返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8万元,女方在男方家的嫁妆准予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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