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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逼迫前夫出面解決問題,女子在前公婆家中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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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廣漢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離婚後的感情糾紛處理不當而引發的放火案。今年2月20日,廣漢女子楊某某為逼迫前夫出面解決問題,竟在前夫父母家中點燃羽絨服引發火災,對整棟樓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火災共造成多名住戶財產損失達7萬余元。8月21日,廣漢法院公布了這起放火案的判決結果,被告人楊某某因犯放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




▲庭審現場 圖據廣漢法院


今年2月20日,楊某某與前夫黃某離婚後,自覺“還有很多事情沒有說清楚”,多次通過微信聯系黃某及其母親,但未獲回復。情緒激動之下,楊某某揚言要“把房子給你點了”。當日下午4時許,楊某某來到前夫父母位於萬興一品小區的家中,使用廚房燃氣灶點燃羽絨服後,將燃燒的衣物扔到臥室床上,並拍攝現場照片和視頻發送給黃某母子,企圖以此方式逼迫對方出面解決問題。


然而火勢迅速蔓延,超出楊某某的預料。她先後用水和樓梯間的消防栓試圖滅火,但均未能控制火情,最終導致火災發生。事發居民樓數十戶居民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經核實,火災共造成多名住戶財產損失達71294.9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楊某某在察覺事態失控後主動采取措施積極滅火,避免了嚴重後果的發生,在發現民警到達現場掌握其犯罪事實前,主動向民警說明其放火的基本事實,構成自首,可以從輕和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遂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


承辦此案的法官提醒:“相愛容易相守難。”感情需要雙方在相處時用心經營,分離時理性對待。面對矛盾,應冷靜溝通、正視問題根源,切忌逃避責任或沖動行事。逞一時之快不僅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反而會釀成無法挽回的後果,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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