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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7萬娶的"新娘"3天跑路,95後女子"騙婚"5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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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7萬娶的新娘,舉辦婚禮後3天就離開了,之後再也沒有見過她……”劉某發現和自己有同樣遭遇的,還有另外4名男子,他們也遇到了類似“閃婚”的情況,他們認為女子蘇某某是“騙婚”。9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安徽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刑事裁定書,蘇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萬元。




1997年4月出生的蘇某某,高中文化,無業。原判認定:2018年1月,被告人蘇某某經徐某(已死亡)介紹與懷遠縣河溜鎮某村村民劉某相親,雙方於2018年2月23日舉辦婚禮,劉某為了和蘇某某結婚前後花費共計27萬余元。蘇某某在和劉某結婚三天回門時便離開劉某,隨後蘇某某便以各種理由推脫和劉某見面,後經劉某姑父尚某多次找徐某協商,最終蘇某某退還劉某家18萬元的彩禮,劉某家直接損失9萬多元。


2018年初,蘇某某經徐某介紹與淮北市濉溪縣雙堆鎮某村村民溫某相親,雙方於2018年2月27日舉辦婚禮,溫某家為了迎娶蘇某某先後給付蘇某某訂親禮、彩禮、三金費用共計27萬余元。蘇某某和溫某結婚三天後回門時便離開了溫某,之後蘇某某便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與溫某見面,後經溫某家人及媒人多次討要,蘇某某退賠溫某家12萬元彩禮,溫某家直接損失15萬多元。

2018年夏至2019年1月,蘇某某經徐某介紹與懷遠縣常墳鎮某村村民易某相親,二人於2019年1月4日舉辦婚禮,婚後易某根據蘇某某的要求購買了一輛豐田轎車,隨後蘇某某駕駛該豐田轎車離開易某。經查,該豐田車被蘇某某用於和懷遠縣榴城鎮某村村民周某結婚使用,蘇某某和易某結婚後不到一個月便以各種理由要求離開易某,易某家為了迎娶蘇某某前後花費共計20多萬元,雖大部分已追回,但易某還損失約7萬元。


2018年2月,蘇某某經陳某(另案處理)介紹與懷遠縣榴城鎮某村村民周某相親,周某為了和蘇某某結婚,前後在訂婚宴、中秋節、約定婚期、婚禮期間給了蘇某某20多萬元,其中包含用於購買的一輛婚車(該婚車實際為易某家花錢所買),後周某與蘇某某在2019年2月13日結婚,婚後蘇某某以各種理由不與周某見面,2019年8月,蘇某某以幫她哥哥還20萬元債務的名義向周某要錢,如果不給她就要出國打工掙錢,並向周某提出分手,周某向蘇某某討要彩禮,蘇某某僅退還了周某10萬元錢,周某為了和蘇某某結婚損失達10多萬元。


2019年夏,蘇某某經徐某等人介紹與江蘇宜興市張渚鎮居民徐某某相親,2019年9月9日雙方登記結婚,徐某某家為了迎娶蘇某某,先後給付蘇某某見面禮、訂親禮、彩禮等共計30萬余元,蘇某某與徐某某結婚不到一個月便離開徐某某家。2019年年底,蘇某某無故以各種理由要求和徐某某離婚,2019年年底,徐某某父親重病,徐某某為了不影響自己的父親便被迫答應與蘇某某離婚,二人於2020年6月1日辦理離婚,蘇某某未退還徐某某家任何禮金,徐某某家直接損失達30萬余元。

原判認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對於蘇某某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全案考量,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专题)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責令蘇某某退賠被害人相關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後,蘇某某上訴。法院二審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今年7月15日,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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