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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女生與家人爭吵從18樓跳下身亡,父母起訴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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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初三女生張某,在家和母親發生爭吵後,從小區18樓跳下墜亡。經民警了解,爭吵的原因是沒有寫作業和玩手機,母親將手機砸掉,隨後張某跑出門。事發後,張某父母將小區物業公司、消防部門及住建部門訴至法院要求賠償60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認為,在案沒有證據證實物業公司、消防及住建部門對張某的死亡構成侵權,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張某父母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於近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女生在小區18樓跳樓身亡

父母起訴物業、消防及住建部門索賠6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二原告系夫妻關系,於2009年10月生育女兒張某,2010年11月生育兒子小張。2024年9月28日21時43分,派出所接110電話轉接報警稱,在某小區7號樓有人已經跳樓。處警情況:“經民警到達現場了解,人員已經被120急救拉走,是從7號樓頂跳下。民警去醫院了解情況,張某為九年級六班學生,因其與母親發生口角後跑出門,其母親讓弟弟小張去尋找,弟弟在樓頂找到姐姐,她就跳下去了。爭吵的原因是沒有寫作業和玩手機,母親將手機砸掉,隨後張某跑出門。”

2024年9月29日,派出所對張某父親制作詢問筆錄,其稱接到兒子小張的電話說張某跳樓了,到醫院後張某已經去世了。對於女兒張某當時跳樓的情況一開始並不了解,後面聽兒子說妻子把女兒手機摔了,然後就發生了這種事……同日,派出所對小張制作詢問筆錄,其稱下樓買水返回時母親電話告知其去找一下張某,說張某跑出去了,人找不見了,後其在樓頂找到張某,張某在大概三四米左右的距離看了小張一眼以後就跳了下去……

根據公安機關調查,張某的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和他殺的可能性,家屬對此均無異議。2025年3月24日,張某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注銷戶口載明,張某死亡原因為意外死亡,死亡時間為2024年9月28日,備注高空墜亡。另查明,2012年6月13日某小區7號樓竣工驗收合格……

張某父母起訴稱,物業公司未采取鎖閉通往樓頂天台門的必要措施、未設有安全警示標志、私自亂建亂搭“石墩子”及未進行巡查系造成張某死亡的因素;某某消防支隊,對物業公司關於不能鎖閉通往樓頂天台門的錯誤安全管理指導,系造成張某死亡的另一因素;需查看樓頂平台現狀是否與設計圖紙相符,格爾木住建局作為唯一持有該證據一方而拒不提供,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系造成張某死亡的又一因素。三被告均對張某的死亡存在過錯,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60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無證據證實三被告構成侵權

一審駁回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某物業公司作為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消防救援機構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7號樓18層至樓頂的天台門未鎖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符合《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派出所對小張制作的詢問筆錄,足以認定張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主動跳樓死亡;物業公司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在合理限度內,張某在晚上9時後自行前往樓頂跳樓,是在物業公司無法預見或防范制止的情況下發生的,且張某事發時已年滿14周歲,是一名初三在讀學生,其認知水平足以判斷從18層高的樓棟樓頂上存在墜落傷亡的危險,即使事發時7號樓天台未設置提示墜樓風險的安全警示標志,亦不會導致張某忽略天台墜樓危險的存在,其死亡結果是其主動追求的結果,與某物業公司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因果關系;樓頂排氣管道是整個建築的一部分,樓頂天台四周防護牆高度也符合國家標准,圍牆高度以張某年齡,無需借助排氣管道亦能攀爬至圍牆上,不能據此認定存在安全隱患,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系物業公司私自亂建亂搭。因此,原告主張某物業公司對張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構成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消防部門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物業小區的日常開展檢查工作,並監督指導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並無不當,且案涉通向樓頂的天台門屬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在正常使用狀態下必須保持暢通,不得鎖閉。故原告訴稱某某消防支隊誤導物業公司未鎖閉案涉天台門對張某死亡存在過錯,主張某某消防支隊構成侵權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格爾木住建局提交了該小區7號樓驗收合格備案表及設計圖紙,2012年6月13日該樓竣工驗收合格,說明該樓盤的樓頂平台圍牆建設符合安全規范,不存在安全隱患。上述材料提供與否也並不必然導致張某自殺死亡結果的發生,原告以格爾木住建局作為唯一持有證據一方而拒不提供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主張格爾木住建局對張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構成侵權的訴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綜上,在案沒有證據證實物業公司、消防及住建部門對張某的死亡構成侵權,原告訴請三被告對張某死亡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及公開賠禮道歉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張某父母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9月19日,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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