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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生与家人争吵从18楼跳下身亡,父母起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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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物业小区的日常开展检查工作,并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无不当,且案涉通向楼顶的天台门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锁闭。故原告诉称某某消防支队误导物业公司未锁闭案涉天台门对张某死亡存在过错,主张某某消防支队构成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格尔木住建局提交了该小区7号楼验收合格备案表及设计图纸,2012年6月13日该楼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楼盘的楼顶平台围墙建设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上述材料提供与否也并不必然导致张某自杀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告以格尔木住建局作为唯一持有证据一方而拒不提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格尔木住建局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在案没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消防及住建部门对张某的死亡构成侵权,原告诉请三被告对张某死亡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父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9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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