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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妻子出軌判賠8000元,離婚賠償為何難讓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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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軌,與他人同居,僅判賠丈夫8000元?最近,浙江溫州一起離婚訴訟判決引發爭議。


盛女士與蔡先生2011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2024年2月,盛女士提出離婚,但是被法院駁回。同年2月,盛女士從家中搬出,今年4月再次起訴離婚。但是,丈夫蔡先生提交的視頻證據顯示,盛女士在外與其他男子同居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歸蔡先生撫養,女兒歸盛女士撫養,蔡先生還要支付盛女士撫養費差額121500元。此外,盛女士因為在外與他人同居,還需要支付蔡先生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判決還駁回了雙方其他的訴訟請求,也沒有對夫妻財產分割情況作出判決。


蔡先生對於僅賠償8000元明確表示不滿。接受采訪時稱,妻子的出軌對象“是公職人員,惡意破壞我的家庭,賠償8000元,我要求上訴”。



離婚一審判決書截圖。由當事人蔡先生提供。 《法治進行時》圖

我國《民法典》明確,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方“適當多分”。在此基礎之上,還規定了離婚賠償金制度: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民法典》第1191條明確了五種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賠償的范圍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適當多分”和“離婚賠償金制度”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兩者是互補而非替代的關系。“離婚賠償”是為了促進履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切實保護無過錯方的實質利益,不僅要“適當多分”夫妻共同財產,還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

但是,賠償標准一直是爭議所在,乃至容易引發性別對立,這背後的原因比較復雜。特別是當“離婚賠償”橫向對比普通侵權案件,更顯得“賠得便宜”。同樣是暴力傷害,陌生人之間的暴力傷害賠償標准,一般遠高於因為家暴而引發的離婚賠償。


檢索相關判決,不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的離婚賠償金為5萬元,但都是當事方與他人同居之後,要麼是育有子女,要麼是已經懷孕,法院會根據“過錯行為造成的對方的精神痛苦程度,結合經濟能力與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等”綜合確定賠償標准。

回頭看,“妻子出軌判賠丈夫8000元”的判決,的確就顯得有一些尷尬,這8000元,足以填補因為妻子不忠對丈夫造成的精神損害嗎?能夠實現照顧離婚中無過錯方的立法目的嗎?反過來說,在中國整體上精神損害賠償標准不高,要賠償多少才能讓人滿意呢?在離婚案件中,畸高賠償標准能不能得到執行?……這些都是很現實的問題和無奈。

近年來,伴隨社交媒體的極化效應突顯,性別話題一直是風口浪尖上的熱點。在極端的“性別敘事”誘導之下,男女如果站在性別本位上,都可能覺得自己在婚姻、家庭的關系當中“吃了虧”。女性用戶會在離婚的新聞下面抱怨:“家務勞動補償”太低,甚至不如保姆;而男性用戶會對“前有彩禮,後有淨身出戶”“妻子出軌,僅賠丈夫8000元”的極端案件表達不滿。

原本模糊的離婚賠償標准,經過輿論場“性別敘事”發酵,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對立情緒。相對個案中8000元賠償是否合理的討論,更需要重新研判、構建離婚中合理的財產分配、家務勞動補償、過錯賠償機制,以提升全社會對婚姻家庭穩定性、“公平性”的期待,築牢社會細胞的公平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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