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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八卦: 三女性控告重庆富豪强奸被判无罪,更多受害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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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以来,重庆亿万富翁何某某诉澎湃新闻、城市青年网、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媒体、自媒体名誉侵权案,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

11月上旬,渝北区法院判媒体全部败诉。法院认为,媒体使用“淫乱”一词描述其行为构成侵权。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盗窃被判刑,媒体在报道其其他行为时也不能称其为“小偷”,否则即为不当。


这起被检察机关指控、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已经过去了20多年。但被三名女性指控强奸被法院判决无罪后,此后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又有多名女子多次指控何某某强奸。

依何某某睚眦必报的性格,澎湃新闻等众多媒体只是用“淫乱”二字对他行为进行如实客观的描述,都能被他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为名,发起一轮又一轮的诉讼,检察机关公诉他涉嫌强奸,最后被法院判无罪,何某某于1998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到2000年1月24日被宣判无罪,被关押了390天的何某某既不申请国家赔偿,也没有对指控他强奸的那些女子提起任何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

此后十多年间,又有那么多的女性指控他强奸,他也只是选择忍她、让她、由她、避她、耐她、不理她。让人感觉他如同《寒山拾得问对录》里的诗僧拾得。

寒山问曰:“世间有人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恶我、骗我,该如何处之乎?”

拾得答曰:“只需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且看他。”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重九检刑诉字(1999)第383号】记载,被告人何某某,生于1962年,重庆市人,大专文化,捕前系重庆市“万X成”集团公司总裁,因涉嫌强奸,于1998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1999年1月28日经九龙坡区检察院批准,同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强奸案,经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处侦查终结,于1999年3月2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后曾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

第一起:1994年6月16日下午14时半,当时任重庆伏X溪汽车修理厂厂长的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家中,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对前来收取货款的重庆边境贸易总公司“安X”汽配门市部营业员王某某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王某某强烈反抗,被告人何某某强奸未遂。

第二起:1998年12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西亚大酒店1203号房间,将前来推销图书的重庆XX图书有限公司职员许某某强行按倒在床,强行将其奸淫。

第三起:次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XX大酒店2103号房间,又对许的同事李某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李某强烈反抗,被告人何某某强奸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中一次强奸既遂,两次强奸未遂)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有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规定,将被告人何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何某某的辩解

重庆九龙坡区法院“(1999)九邢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辩解:

他与王某某在其家中因争夺传呼机发生过抓扯,但并未对其实施强奸;

与许某某在西亚大酒店1203房间确实发生了两性关系,但许出于自愿,是为了推销其图书;

与李某在该酒店2103房间因书的内容、价格发生争吵,并未对李实施强奸。



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6月16日上午,重庆边境贸易总公司下属“安X”门市部女营业员王某某到重庆伏X溪汽车修理厂收货款,当时任该厂厂长的被告人何某某称出纳不在,无法付款。王某某则一直跟着何某某,声称收不到款不回去。当日14时许,王某某到何某某家二楼,当时何家底楼有工人在搞装修

不久,楼下工人王某志等人听到楼上有女人哭闹声,王某志便故意在楼下喊何某某。之后王某某从楼上下来,让王某志等人看其手上的伤,要王某志等人为她作证。

王某某到汽修厂后,又告诉该厂职工何某容 : 向何某某收款还要“睡觉”。当晚,王某某又告诉其男友李某某何想强奸她,并由李某某陪同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了公安人员对其身体检查,发现胸乳、颈部有红斑点。

法院判决书载:以上事实有多名证人作证,“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质证的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由于王某某关于何某某对其实施强奸的内容得不到其它证据印证,其他证人均从王某某口中得知何对其实施强奸的内容,而被告人何某某予以否认,公诉机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与被告人何某某辩解之间的矛盾,故对王某某陈述,本院不予采纳。”

【点评:就因为何某某不承认,法院对于受害人的陈述便“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强奸许某某的指控,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前,许某某从有关资料中获悉了被告人何某某的通讯地址,并同何取得了联系。何要许在当日十一时前赶到重庆西亚大酒店见面。

许便叫上同事李某一起赶往西亚大酒店,并按照何的要求,许一人赶到1203房间同何见面,李某在大厅等候。

许某某在何的房间呆了约1小时,其间二人发生性行为。

之后,许将李某叫到1203房间,为何某某与李某双方做了介绍。李某向何某某简要介绍所推销书的情况,并留下通讯号码。三人在一起吃了午饭后分手。当晚被告人何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要李某到西亚大酒店谈购书的事,但李未去。许某某也给何打电话询问购书事宜,何答复以后再说。



次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又同李某电话联系要李送一套书到西亚大酒店,并开好发票。李某叫上许某某一起赶到西亚大酒店,李某又按照何的要求一人到2103房间送书,许某某在大厅等。

不久,李某哭着离开何的房间,并给许某某打电话,要许上楼接她,并骂何是流氓。当日中午,李某告诉其男友蔡某何某某对她实施强奸但未遂。下午,蔡某等人找到何某某,双方发生争吵,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点评:请注意一个细节,何某某要许某某赶到大酒店见面,许叫上同事李某陪同,何要求许一人到1203房间见面,李某在大厅等;第二天,何某某又要求李某送书到大酒店,李某叫上许某某陪同,何某某故伎重演,要求李某一人到房间送书,许某某在大厅等。如果心里没鬼,为什么不能在酒店大厅谈事情?为什么非要一个人到酒店房间见面?】

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从许某某的内裤上检出A型人精斑,与被告人何某某血型相同,并结合被告人何某某当庭供述,可以证实何某某与许某某发生了性行为;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是王帮李某送书到何某某的房同;

【3】证人黄某、陈某某证言,证实看见李某进入何某某房间,不久便听到房间内有女人尖叫;

【4】证人蔡某证言,证实李某告诉他,何某某在西亚大酒店2103间对其实施强奸但未遂;后蔡带人去找何某某,与何发生争吵,何(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书载: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提供质证的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许称在房间内系被强奸,而被告人何某某则辩解系许自愿发生性关系,二人陈述内容相互矛盾,许的陈述得不到其它证据印证;另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同样也得不到其它证据印证;证人黄某、陈某某证言也不能证实2103房间内发生了什么样的情况,故对许某某、李某就房间内发生的事实的陈述内容,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强奸罪,虽有被害人陈述,但与被告人何某某口供相矛盾,被害人陈述内容又得不到其它证据印证,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不能成立。据此,依照刑诉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无罪。



本案留下的疑问

【1】女营业员王某某找何某某收货款,跟到何某某家二楼,不久,楼下工人王某志等人听到楼上有女人哭闹声,王某某指控何某某想强奸她,何某某辩解他与王某某因争夺传呼机发生过抓扯,但并未对其实施强奸。何某某为什么要与王某某争夺传呼机?两人为什么会发生抓扯?王某某手上为什么会有伤?王某某为什么会告诉其男友说何想强奸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人员对王某某身体检查,何某某与王某争夺传呼机,怎么会把王某某的胸乳、颈部部位抢出红斑点?



【2】许某某找何某某推销图书,何某某为什么约其在大酒店房间见面,并且只要求许某某一个人进房间,与陌生女子在酒店房间里呆了约1小时?既然何某某辩解是许出于自愿,是为了推销其图书,为什么事后许某某会翻脸不认,告其强奸?


【3】事发头一天,何某某为什么在大晚上给李某打电话,要李某到西亚大酒店谈购书的事?被李某拒绝后,次日上午,何某某又主动与李某电话联系要李送一套书到西亚大酒店。不过是一套书而已,何某某为什么不在酒店大厅,而是要求李某一人到2103房间送书?李某为什么会哭着离开何的房间,并骂何是流氓?

更大的疑问是,依何某某睚眦必报的性格,众多媒体只是如实客观地报道了他刑事控告媒体人被法院依法驳回的消息,都能被他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为名,发起一轮又一轮的诉讼,那么多的女性指控他强奸,检察机关公诉他涉嫌强奸,最后被法院判无罪,何某某于1998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到2000年1月24日被宣判无罪,被关押了390天的何某某为什么不申请国家赔偿,不反诉那些女性的“诬告”行为?

此后十多年间——

2013年12月12日渝北区法院第四审判庭的调查笔录证实:证人熊某某证明,2011年11月底12月初,她到何某某家里做保姆的第六天的晚上10点多“我正准备睡觉,何在二楼说手机不见了,让我帮他去三楼找,然后他就跟我强行发生了关系”。法院所做的笔录中,熊某某明确表示何某某与其“强行发生了关系”。



2011年,何某某被抓后,他公司的部门经理余某云也被抓。渝北区法院第四审判庭对余某云所做的调查笔录证实,何某某家经常换保姆,“后来很多保姆反应何对保姆动手动脚。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过。有个保姆 50岁左右,建锋厂的跟我说过,保姆一般都是早上做清洁,做饭,中午李某回来吃饭,何也中午吃过就走,保姆买菜回来何让保姆按脚,何就要跟保姆发生关系,保姆原话跟我说: 你怎么能看上我们这样的人?李某(指何某某的妻子)这么漂亮。保姆后来说被何强行发生关系了,还说何威胁她,说要杀她孩子,保姆就没有报警。何给了1000元要了解(结)此事,后来这个保姆告诉了她丈夫,她丈夫还要找何理论。后来知道后,我就不再给何介绍了,怕出事。”



从1998年到2013年,长达13年时间,多名女子多次指控何某某强奸,他为什么不对指控他强奸的那些女子提起法律诉讼?

今年7月15日、8月11日两次开庭,何某某本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组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第二段)有这么一段话:





不知何故,何某某到处起诉当初引用了这段话的澎湃新闻等官媒,却至今未对这段话的源头——他的前妻李某进行任何形式(刑事控告或起诉名誉侵权)的追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中,李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中明确表示何某某“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事实婚姻关系并生育子女。”

渝北区法院对上述多名证人所做的笔录,与李某的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得到了相互印证。

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表示“李某请求与何某某离婚及婚生子跟随其生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奇不奇妙?

开不开眼?

佩不佩服?



这就是渝北区法院不顾一切保护的对象!他可以淫,他可以乱,媒体不能说他“淫乱”,谁说谁侵权!

何某某起诉谁, 法院就判谁败诉。所有被何某某起诉的媒体,凡是文中有“淫乱”二字的,全部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输了官司。

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在11月3日、11月11日的案后答疑中多次指出,“无论何某某到底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多少不正当的行为,媒体都不能用‘淫乱’去评价他”。

本周,多家官媒报道了《民警玩忽职守致强奸案未及时侦破,女子一年后再遭性侵》的消息,说的是一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女子疑被嫌疑人丁某强奸后,处理警情的民警张某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该女子被强奸案未及时侦破,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时隔一年多后再次对该女子实施性侵。11月28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以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与何某某比起来,丁某又算得了什么。与何某某案件的某些承办人比起来,被判玩忽职守罪的张某又算得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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