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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八卦: 三女性控告重庆富豪强奸被判无罪,更多受害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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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的辩解

重庆九龙坡区法院“(1999)九邢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辩解:


他与王某某在其家中因争夺传呼机发生过抓扯,但并未对其实施强奸;

与许某某在西亚大酒店1203房间确实发生了两性关系,但许出于自愿,是为了推销其图书;

与李某在该酒店2103房间因书的内容、价格发生争吵,并未对李实施强奸。



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6月16日上午,重庆边境贸易总公司下属“安X”门市部女营业员王某某到重庆伏X溪汽车修理厂收货款,当时任该厂厂长的被告人何某某称出纳不在,无法付款。王某某则一直跟着何某某,声称收不到款不回去。当日14时许,王某某到何某某家二楼,当时何家底楼有工人在搞装修


不久,楼下工人王某志等人听到楼上有女人哭闹声,王某志便故意在楼下喊何某某。之后王某某从楼上下来,让王某志等人看其手上的伤,要王某志等人为她作证。

王某某到汽修厂后,又告诉该厂职工何某容 : 向何某某收款还要“睡觉”。当晚,王某某又告诉其男友李某某何想强奸她,并由李某某陪同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了公安人员对其身体检查,发现胸乳、颈部有红斑点。

法院判决书载:以上事实有多名证人作证,“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质证的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由于王某某关于何某某对其实施强奸的内容得不到其它证据印证,其他证人均从王某某口中得知何对其实施强奸的内容,而被告人何某某予以否认,公诉机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与被告人何某某辩解之间的矛盾,故对王某某陈述,本院不予采纳。”

【点评:就因为何某某不承认,法院对于受害人的陈述便“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强奸许某某的指控,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前,许某某从有关资料中获悉了被告人何某某的通讯地址,并同何取得了联系。何要许在当日十一时前赶到重庆西亚大酒店见面。

许便叫上同事李某一起赶往西亚大酒店,并按照何的要求,许一人赶到1203房间同何见面,李某在大厅等候。

许某某在何的房间呆了约1小时,其间二人发生性行为。

之后,许将李某叫到1203房间,为何某某与李某双方做了介绍。李某向何某某简要介绍所推销书的情况,并留下通讯号码。三人在一起吃了午饭后分手。当晚被告人何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要李某到西亚大酒店谈购书的事,但李未去。许某某也给何打电话询问购书事宜,何答复以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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