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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對台只喊"自古" 卻避談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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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斷升高對台法律戰的背景下,一個關鍵問題正逐漸浮出水面:若中共堅稱“台灣自古屬於中國”並已在國際法上“塵埃落定”,為何它需要如此用力、持續不斷地推動各式各樣的法律與輿論攻勢? 答案其實藏在戰後條約、國際法判例,以及各國外交策略的縫隙之中——北京的敘事,不但缺乏堅實的法律基礎,甚至與現代國際法的邏輯呈現結構性矛盾。


戰後條約留下的空白 北京填不進去

1951 年的《舊金山和約》是重塑亞太秩序的基石。 該條約由48個同盟國共同簽署,明確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但沒有指定受讓方。 這並非疏漏,而是當時國際局勢下刻意保留的政治空間:一方面避免強行將主權劃入其中一個中國政權,另一方面確保未來安排具彈性。


北京最大的不利點在於,它不是該條約的簽署國,也沒有任何後續國際法程序授予其“承接主權”的地位。 這使得它試圖以政治敘事補上法律空白的努力,始終缺乏國際法支持。

北京引用《開羅宣言》卻避談其真正效力

北京常以《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作為主權論述依據,但在國際法領域,這些文件被視為政治宣言,而非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 對照戰後其他領土安排——例如《巴黎和約》(1947)處理意大利領土、《奧地利國家條約》(1955)確立其國家地位、甚至東歐邊界的重新劃定——最終都需以正式條約收束,才具有主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開羅與波茨坦遠未達到這個層級。 現代國際法當中,回歸需要條約,這是北京無法跳過的門檻。

國際法院判例比北京歷史敘事更具說服力

1975 年的“西撒哈拉咨詢意見”中,ICJ 明確指出歷史治理紀錄不足以構成現代國際法下的主權; 人民意願與政治程序才是核心。 而 1995 年的“東帝汶案”更深刻揭示:一旦涉及人民自決權,主權狀態不能由單一國家片面決定。 這些判例與北京習慣訴諸《歷史》、《民族》的敘事邏輯存在分歧,更不用說 2010 年《科索沃獨立宣言咨詢意見》指出:宣告獨立不違反國際法,而是否成為國家取決於實際治理能力和國際互動,而非某個國家的反對聲音。 以ICJ的思維理解台灣問題,北京的主張無法跨越人民意願、有效治理、明確條約這三道關鍵門檻。


“一中政策”不是北京所說的“承認主權”

北京最常引用國際社會的一中政策作為自己立場被世界接受的證據。 然而,政策(policy)不是法律立場(legal position)。 美國的相關文件中,使用的是 acknowledge(注意到)而非 recognize(承認),這是外交語境中極具意義的字差。 日本歐盟與其他民主國家也都采取同樣區隔:承認北京政府,但不承認其對台灣的主權。




台灣問題在國際法上之所以進入模糊期,是因為北京的敘事缺乏法律支撐。 (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北京加碼法律戰,暴露自身矛盾

近年北京用各種方式擴張“法律戰”:制定片面規范、嘗試跨國執法、發布對台法律威嚇、甚至以民航路線作國際法話語。 但正因為現代國際法高度重視程序與人民意願,北京越是強推,就越容易凸顯其論述的根基薄弱。 這也是為何國際輿論在面對北京敘事時,越來越回到“台灣地位未定”、“未完成移轉”等框架; 而各國政府也在戰略文件中逐步強化台海議題,將焦點放在穩定、程序正義與人民選擇。 台灣問題在國際法上之所以進入模糊期,是因為北京的敘事缺乏法律支撐。

簡言之,北京之所以不斷擴張對台法律戰,並非因為國際法早已定案,而恰恰是因為它缺乏足以支撐其主權論述的法律根據。 戰後條約的空白、國際法院的判例、主要民主國家的正式立場,都指向同一事實:台灣地位從未依國際法轉移至中國北京越是試圖以法律戰掩蓋這個缺口,矛盾就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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