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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任职国有控股企业"高管" ,企业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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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表、董事会表决票、董事会决议签字等多方证据显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泰州市姜堰区原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卜某山,刑满释放后又担任当地国有控股企业——泰州夏北新型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北公司”)的“高管”。


工资表、董事会表决票、董事会决议签字等多方证据显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泰州市姜堰区原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卜某山,刑满释放后又担任当地国有控股企业——泰州夏北新型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北公司”)的“高管”。

就这一非常规现象,夏北公司创始人、股东王志立已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泰州市姜堰区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他指出,刑满释放人员担任国资控股企业高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相悖。


证据显示,被举报者卜某山在任职高管期间领工资、奖金数年之久。卜某山解释,他确从夏北公司拿了数年工资,但并非“高管”。曾担任金东城投副总经理的蒋某平称,他已不分管相关工作,“纪监部门正在着手调查这件事,我也是被调查对象,不方便做更多解释”。

多方证据:

刑满释放人员任国有控股企业“高管”

一年多以来,王志立持续向多部门实名反映称:金东城投在参与夏北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别是获得夏北公司控股权后,违法违规任用刑满释放人员卜某山担任夏北公司“高管”。

据泰州市纪委官微“清廉泰州”2014年5月21日消息:2005年夏至2013年年初,卜某山在担任姜堰市沈高镇原镇长、党委书记,姜堰区原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财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合计人民币27.76万元。因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卜某山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六万四千元。


公开可查的卜某山消息并不多见。一则财经报道显示,2009年4月,身为沈高镇党委书记的卜某山,在第五届中国·河横菜花节暨第二届中国绿色村庄年会上致欢迎辞。




▲卜某山,时任沈高镇党委书记 资料图

王志立称,2019年12月,夏北公司进行第一次混改,金东城投通过增资2400万元入股,获得40%股份。增资完成后,王志立带领原公司成员继续负责生产经营,金东城投委派袁某富、张某梅与王志立组成董事会。2020年1月6日,夏北公司第1次董事会表决通过“原则上同意夏北公司成立市场营销部”事项。随后,时任金东城投董事长的李某权,直接任命刚刚出狱不久的卜某山为夏北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

一份《董事会决议》书面证据显示,2020年3月11日,夏北公司第2次董事会召开,卜某山正式作为夏北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2022年11月,夏北公司进行第二次混改,金东城投持股增至55%,获得控股权。一份《会议表决票》书面证据显示,2022年11月21日,夏北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金东城投副总经理蒋某平等参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卜某山为夏北公司“高管”。当日,卜某山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其备注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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