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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人員任職國有控股企業"高管" ,企業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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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表、董事會表決票、董事會決議簽字等多方證據顯示,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的泰州市姜堰區原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卜某山,刑滿釋放後又擔任當地國有控股企業——泰州夏北新型綠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夏北公司”)的“高管”。


工資表、董事會表決票、董事會決議簽字等多方證據顯示,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的泰州市姜堰區原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卜某山,刑滿釋放後又擔任當地國有控股企業——泰州夏北新型綠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夏北公司”)的“高管”。

就這一非常規現象,夏北公司創始人、股東王志立已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泰州市姜堰區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他指出,刑滿釋放人員擔任國資控股企業高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等規定相悖。


證據顯示,被舉報者卜某山在任職高管期間領工資、獎金數年之久。卜某山解釋,他確從夏北公司拿了數年工資,但並非“高管”。曾擔任金東城投副總經理的蔣某平稱,他已不分管相關工作,“紀監部門正在著手調查這件事,我也是被調查對象,不方便做更多解釋”。

多方證據:

刑滿釋放人員任國有控股企業“高管”

一年多以來,王志立持續向多部門實名反映稱:金東城投在參與夏北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別是獲得夏北公司控股權後,違法違規任用刑滿釋放人員卜某山擔任夏北公司“高管”。

據泰州市紀委官微“清廉泰州”2014年5月21日消息:2005年夏至2013年年初,卜某山在擔任姜堰市沈高鎮原鎮長、黨委書記,姜堰區原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分管財稅、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價值合計人民幣27.76萬元。因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法院依法減輕處罰,判處卜某山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六萬四千元。


公開可查的卜某山消息並不多見。一則財經報道顯示,2009年4月,身為沈高鎮黨委書記的卜某山,在第五屆中國·河橫菜花節暨第二屆中國綠色村莊年會上致歡迎辭。




▲卜某山,時任沈高鎮黨委書記 資料圖

王志立稱,2019年12月,夏北公司進行第一次混改,金東城投通過增資2400萬元入股,獲得40%股份。增資完成後,王志立帶領原公司成員繼續負責生產經營,金東城投委派袁某富、張某梅與王志立組成董事會。2020年1月6日,夏北公司第1次董事會表決通過“原則上同意夏北公司成立市場營銷部”事項。隨後,時任金東城投董事長的李某權,直接任命剛剛出獄不久的卜某山為夏北公司市場營銷部負責人。

一份《董事會決議》書面證據顯示,2020年3月11日,夏北公司第2次董事會召開,卜某山正式作為夏北公司市場營銷部負責人列席會議。

2022年11月,夏北公司進行第二次混改,金東城投持股增至55%,獲得控股權。一份《會議表決票》書面證據顯示,2022年11月21日,夏北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金東城投副總經理蔣某平等參會,會議表決通過任命卜某山為夏北公司“高管”。當日,卜某山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字,其備注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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