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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身者遺產處置困局何解?專家稱應擴大繼承人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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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法定繼承人范圍的基礎上,法定繼承順序只有兩個:一是配偶、子女、父母,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再加上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這種代位繼承人。


在被繼承人沒有設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范圍越寬,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就越多,形成無人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就越小,私人財產被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則相反”。楊立新認為,這個道理理解起來並不困難。

因此,他一直主張規定更能夠保護自然人私人財產權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傾向於四親等以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都應當是法定繼承人,這也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此基礎上,規定更多的法定繼承順序,比如四個順序或者五個順序。


“在長期計劃生育政策影響下,我國的獨生子女家庭已相當普遍,人的親屬關系日趨簡單。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必要的,不然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將越來越多。”楊立新表示,民法典並不是完美的,也不會一成不變,當發現它有不適應社會發展的新問題時,就應對其進行修訂。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上海蔣女士事件,有可能成為一個契機。

那麼,采用何種方式修訂比較合適呢?他指出,學界提倡使用類似刑法的修訂模式——頒布新的刑法修正案,來對民法典進行修訂,“更方便,修改工程量也比較小”。

意定監護缺細節,難落地

除了身後遺產處置的困境,獨身者在生前如果遭遇突然的失能,還很有可能面臨無人替代進行醫療決策與財產調用的僵局。為“未雨綢繆”,人們應該如何為可能到來的死亡做好准備,不至於讓自己的真實意願落空?

在楊立新看來,民法典已經給出了一個很好的解法,那就是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設立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立法,是在2012年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開始的。楊立新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即老年人在突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用什麼辦法能夠最快捷地由監護人對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體現其選擇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設立意定監護的建議,確立了老年意定監護制度。而後民法典建立了完整的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不過意定監護在當前面臨的問題是,缺少細節,還很難實現它的全部功能。”楊立新解釋說,如何激活意定監護協議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目前意定監護的協議並非簽署即生效,其生效需要當委托人(設立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發生時,而如何界定“喪失行為能力”,通常需要經過法定的鑒定或宣告程序,“法定的激活程序太難了,耗時也長”。

他表示,還可以考慮其他激活方式,例如,約定意定監護時,在協議中寫明生效條件,比如委托人住院昏迷不醒就生效,“這樣就無需再走法定鑒定的程序”,甚至還可以采用更為大膽的“自動激活”,當一個人明顯表現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時,意定監護就可以被啟動。


此外,民法典沒有特別規定意定監護的監督制度,仍是一個缺憾。楊立新說,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立法者希望借助一般監護監督制度對意定監護人進行監督,沒有專門設立意定監護監督制度。

“對成年意定監護協議的專門監督是十分必要的。”楊立新表示,因為意定被監護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委任意定監護人時,如果選任不當,在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便不再有能力保護自己,意定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中可能侵害其合法權益。

目前一些地區正通過出台意見或指引的方式,探索監護監督。比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幹意見(試行)》指出,上海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為意定監護的設立流程提供規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等方式,確定意定監護人、監護監督人。

北京市老齡協會於2023年10月發布的《老年人意定監護服務指引》,也建議在意定監護中設立監護監督人,約定監督人職責內容和監護人的配合義務,通過監護人制定履職報告、財產報告等方式對監護人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監護監督人可以是親屬、朋友、律師等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專業社會組織。

但上述意見或指引的強制性與指導性還不夠強,楊立新認為,更好的方式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意定監護的監督等問題作司法解釋,但目前來看,這一議題似乎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當然,意定監護能否發揮它的作用,還要看一個人能不能提前意識到要做意定監護。”楊立新表示,還有太多人特別是老年人並不知道這一制度,“人在還健康的時候,其實就應該考慮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因而,社會各界都應該加大相關的宣傳力度,打破“談身後事不吉利”的傳統觀念束縛,特別是居委會和村委會應該負起切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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