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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這項投資:沒拿到利息也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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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加拿大聯邦法院近日就一宗加拿大稅務局 (CRA) 在納稅人收到全部擔保投資證 (GIC) 收益之前就向其收取了分期利息的豁免申請做出裁決,維持了 CRA 收取分期利息的決定,確認即使尚未支付,累積的 GIC 利息也應每年納稅。




如果你在注冊計劃(如注冊退休儲蓄計劃 RRSP 或免稅儲蓄賬戶 TFSA)之外投資保證投資證書(GIC),許多金融機構會允許你選擇利息支付方式。


對於一年及以上期限的GIC,你可以選擇按月、半年或每年支付簡單利息;也可以選擇復利選項,復利按年計算,但通常只在到期時支付。

無論哪種方式,加拿大稅務局(CRA)規定,你每年仍需為利息收入繳稅,即便你當年未實際收到現金收益。金融機構會在每年2月提供T5表格,報告你上一年度收到或應計的利息收入。對於只在到期支付利息的GIC,應計利息按GIC周年日期報告。

例如,你在2025年2月15日購買一份復利GIC,至2030年2月15日到期支付利息。2025年不會發放T5表格,首份T5將在2026年GIC周年日發放,隨後每年都發放一次,直至2030年最後一次T5,顯示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減去前幾年已申報的應計利息


根據《金融郵報》的報道,一名加拿大納稅人因不理解未實際支付利息的GIC收入稅務處理,在2022納稅年度與CRA發生糾紛。



該納稅人在收到CRA的2022年分期繳稅提醒後未支付任何分期款項,CRA在2023年5月23日評估其報稅表時發現其欠稅9127加元,其中包括逾期利息和分期利息。

雖然納稅人繳清欠款,但向CRA申請利息豁免,理由是部分收入為GIC應計利息(尚未支付),不應按分期繳稅,但CRA在2023年11月及2025年3月均拒絕其申請,認為納稅人未按提醒及時繳稅,利息征收合理。

納稅人隨後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審查,要求法院判定CRA拒絕利息豁免的決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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