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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丽热巴: 迪丽热巴解约失败?赵露思赔5千万?艺人与经纪公司暗战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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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几乎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


几乎只有签了这些大佬公司的艺人,才能从中获取资源。

此时,艺人的演艺经纪合同,一般被司法认定为委托合同,有时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艺人拥有单方面解约权。

唯一需要解决的是,解约之后的资源问题。

1999年,范冰冰不满琼瑶公司长期让她演配角,提出解约。琼瑶因此震怒,大骂她“就是丫鬟的命”,并将她告上法庭。

然而震怒归震怒,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艺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范冰冰以赔偿15万(一说20万)换取了自由身。

范冰冰敢跟琼瑶甩脸,自然也离不开当时的大佬、皮卡王影视董事长贾云的支持。贾云声称要几百万捧范冰冰,是当时金锁最大的底气,也确保了琼瑶的影响力不至于干扰自己的发展。

这一案例,后来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做法。

因为这一司法实践,双方都更倾向于坐下来讨价还价,尽快了结。

张雨绮私接《白鹿原》,并在发布会上单方面宣布与星辉解约。哪怕她违约在先,法院也没有支持星辉的1400万索赔要求,更没有支持原经纪约继续有效,星辉上诉也没能改判。

总而言之,在2013年以前,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无论具体合同怎么签,经纪公司势力有多大,只要艺人想解约,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艺人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形下,甚至不必担心赔多少钱,法院并不支持天价赔偿。如果公司有核心违约行为,艺人甚至无需赔偿。

《情深深雨蒙蒙》(2001)中饰演 “陆梦萍”的乐珈彤,因长期无戏可拍,起诉解约,就无需赔偿,因为她长期无戏可拍是事实,属于公司违约。


选秀艺人要例外一些,也无非是赔偿金额的确高不少,陈楚生创下过950万的赔偿金记录(实际调解金额要低不少)。

实操中,除了2009年熊天平解约案被法院判决继续履约外,没有其它案例。

2012年,事情发生了变化。




-合约不是你想解,想解就能解-

2012年,窦骁起诉新画面要求解约,遭新画面反诉接私活、私接代言,并举证窦骁私接活动59场等违约行为。

窦骁主张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410条,可以单方面解除合约。

这一次,北京中院更改了司法实践惯例,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多属性混合合同,在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艺人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由于窦骁存在根本违约事实,法院判定合约解除,窦骁须赔偿私接活动损失100万和毁约损失200万。

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尽管法院没有支持新画面的高额索赔需求,但是这一判例释放了极其重要的信号:演艺经纪合同,不再被北京法院认定为委托合同,艺人也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

2012年,因《步步惊心》爆红的林更新,拒绝出演《步步惊心2》,与唐人的矛盾迅速激化。

2012年12月,林更新按照艺人解约的常规流程,委托律师向唐人发《解除合约函》,以公司未履行经纪艺人、资源分配不公、双方缺乏信任基础等理由,单方面提出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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