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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姨"終於落網,別再放過那些偽善的"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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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據廣州警方證實,牽涉多起拐賣兒童案(即“張維平等人拐賣兒童案”)的“梅姨”近期已被抓獲;“梅姨”原名謝某某(女),對販賣兒童的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已被廣州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消息一出,震驚輿論。


此前,“梅姨”可謂是個“傳說”。她只存在於人販子的口述中,姓名、長相等個人信息幾乎是一片空白。

在網絡上,甚至還為此發生過互撕,有人懷疑“梅姨”是虛構出來的,乃至搞出了性別對立的話題。現在想想也是滑稽。

直至被捕,才讓這麼個長期游走在陰影裡的嫌犯,終於不再只是模糊傳聞,而是被法律真正釘住的身影,那些人間罪惡也即將迎來最終裁決。

不過,“梅姨”雖然被抓,但還有一個問題卻懸而未決。

01

2005年1月4日,在廣州市增城區,當日上午10點多,正在公司上班的申軍良接到妻子於小莉的電話:兒子被人搶走了!於小莉說,有人闖進屋內將她控制,然後強行抱走了1歲的聰聰。

隨後,申軍良開始了長達十幾年的尋親路。幾乎天天都在廣州、東莞、珠海、深圳等地找孩子,張貼了幾萬份尋人啟事。

而她的妻子於小莉一度精神失常,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為了找孩子,申軍良變賣了河南老家的房產,最後負債累累。

2016年,5名嫌犯終於被抓獲;而直到2020年,申軍良的兒子才被找到。至此,已經15年過去。



▲申軍良跑網約車時,會在車上貼滿尋親啟事(圖/“錢江晚報”公眾號)

在2003年至2005年期間,在廣州增城、黃埔以及惠州市博羅縣,有9名1歲至3歲的男童先後失蹤。有9個家庭都經歷了這番天崩地裂。

據其中一個人販子張維平供述,所拐兒童是通過“梅姨”販賣。但這個“梅姨”究竟是誰,卻一直未有定論。

2017年6月,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公布“梅姨”的模擬畫像,向社會征集線索。該通報稱,綽號“梅姨”的女子涉及多起拐賣案件,真實姓名不詳,約65歲,身高1.5米,講粵語,會講客家話,曾長期在增城、韶關新豐地區活動。

然而此後一直沒有線索,甚至警方都曾經表示,關於“梅姨”的證據僅限於口供,並未發現其他實質性證據。



直到3月21日,“梅姨”落網。至此媒體才發現,“梅姨”的真實樣貌,與此前公布的模擬畫像相似度還不到30%。

而且“梅姨”極為謹慎,從來不讓人看她的身份證。雖說她曾跟人同居,但她“總是住兩天就走,沒有拍照片”。

可見她的謹慎與狡猾。如今,她的落網,也實在可以說是“蒼天有眼,疏而不漏”。

令人稍感安慰的是,2024年“梅姨”參與拐賣的9個孩子已找到;2023年時,兩名罪犯張維平、周容平被執行死刑。

02

“梅姨”刷屏之後,在輿論的印象裡她早已是罪大惡極。但梳理一下她在多起拐賣兒童案中的角色,就能發現其中的問題也比較復雜。

“梅姨”不是負責拐賣的人販子,她是聯系買家和賣家的中間人。人販子拐賣了兒童之後,通過她尋找買家;她也會詢問人販子,問“有沒有小孩”。

她在利益鏈中也不占大頭。據人販子稱,交易每一名兒童獲得1.2萬元左右的“撫養費”,他一般從中拿出1000元作為“介紹費”付給“梅姨”。

在媒體的報道中,有一位律師的分析很有意思:“梅姨”可能並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甚至有可能認為自己在做某種好事。



▲“梅姨案”中部分被拐的孩子(圖/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攝)

當然,說“梅姨”她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完全沒概念,也很難令人信服,畢竟她的反偵查意識,顯然不是“一無所知”能解釋的。


但她的角色,確實是一種“灰色中介”。她不直接實施拐賣行為,她只是幫助一些家庭尋找賣家。律師所說的“她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或許也有根據,她不用直面那種殘忍的拐賣行徑,只做“生意”的連接。

也就是說,“梅姨”能夠存在的前提,恰恰是因為有買方存在,沒有買方,就沒有“梅姨”。

而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拐賣兒童往往重在懲戒“拐賣”一方,而“買家”往往懲罰不重。同時中間人也可能被減輕處罰。

比如另一起引發舉國關注的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余華英本人被判處了死刑,中間人王某付雖也構成了拐賣兒童罪,但因為其年齡太大,余華英落網時王某付已經90多歲,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王某付並未受到真正的法律懲處。

雖說這是因為中間人年紀大,但相比於主犯余華英的死刑,這多少讓人有點意難平。

03

關於“買拐同罪”,近些年早已不乏討論。

其實早在十多年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原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已被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明確了“凡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律入刑”的原則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均應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可根據具體情節依法從寬處理 。

但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罰為三年有期徒刑,相比於拐賣婦女、兒童罪最高可判死刑,差距仍然巨大。

而即便最高可判三年,在現實中也不算普遍。有媒體梳理了400份判決書,大部分案件對於收買方的刑罰較低,在一年或一年以內,出現緩刑的情況占大多數,涉及文書310份,約占71.7%。




而在社會認知中,買方之責更多的時候也會被直接忽略,乃至會被“親切”地稱呼為“養父母”。

比如前些年有幾起富豪之子被拐之後尋親成功,引發了巨大的關注。其中一位叫謝×男,有自媒體甚至說他尋親成功之後急著答應改戶口,拒談養父母,說他“忘恩負義”。

另一位尋親成功的解×帥同樣如此,在報道中僅僅提到“養父母早逝,一直跟著爺爺奶奶長大”。至於期間的曲折,媒體多是一筆帶過,似乎都不值一提。

正因為如此,一直有人呼吁“買拐同罪”。比如號稱“網絡打拐第一人”的鄧飛認為,現在打拐的最大困難在於,社會對買孩子的人寬容甚至同情。因此,必須要呼吁、推動“買拐同罪”,只有消除買方市場,才能從根本上遏止拐賣兒童的罪惡。

羅翔教授也曾在個人賬號發文稱,在共同對向犯的情況下,所對向的雙方刑罰基本上是相似的,買槍賣槍同罪同罰,出售假幣購買假幣同罪同罰,很少有哪種共同對向犯的刑罰像買人和賣人一樣失衡,它的法理在邏輯上很難得到說明。



圖/圖蟲創意

當然,也有相反的意見。比如有觀點認為,差異化的刑事責任有利於分化瓦解收買方和拐賣方之間的“攻守同盟”,有利於偵破與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對收買方予以較輕處罰有利於保護兒童權益,被拐賣兒童在收買人處生活的時間顯然長於在拐賣人處的時間,如果對收買人設置更重的刑罰,將使收買人處於恐懼與擔憂狀態,繼而影響兒童的權益保護與健康成長。

說白了,這是一種現實主義的觀點。既然拐賣已經發生,那麼為了減輕買方對解救的阻礙,保障被拐兒童的成長,那麼就先“網開一面”。

而且拐賣兒童案在現實中確實比較復雜,一些買方對被拐兒童也可謂是盡心盡力地養育,哪怕有些人不願意承認,但這也是某種“親情”的羈絆,很難輕易切割。

比如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中的當事人、被拐女子楊妞花,就非常感激聾啞養父的養育。楊妞花曾表示,“奶奶偷偷去買了我,我爹帶我去退給中間人,但是人家不幹,沒退掉,只能又把我領回來了”。在這種情況下,要嚴格按照法條追究“買拐者”的責任,幾乎是不可能的。

04

然而,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是,無論出於什麼動機,無論是否盡心養育,罪惡的源頭就是買方。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正是買方的存在,才會出現“梅姨”,這個人口販賣的生意才能夠成立。

“梅姨”已經被捕,從現有信息看,她恐怕很難逃脫刑罰。已經有法律人士解釋,“哪怕只實施了接送、中轉、介紹販賣的行為,只要參與了拐賣鏈條的任何一環,就構成拐賣兒童罪,屬於共同犯罪”。





▲時隔16年,“梅姨案”被拐兒童終與親人團圓(圖/“南方日報”公眾號)

“梅姨”的背後,其實是一直沒有得到深究的“另一半”:買方。這部分群體既隱蔽又龐大,是拐賣鏈條得以存在的土壤,卻也是長期以來最容易被淡化責任乃至被合理化的一環——正是許許多多這樣的買方,在拜托“梅姨”找孩子。

那麼“買拐同罪”能否實現,又實現到什麼程度,才是這起案件的關鍵問題。它不僅關乎刑罰輕重的技術調整,更關乎我們是否願意正視“需求端”的責任,是否願意在情感與法律,現實與邏輯之間劃出清晰邊界。

這個問題,或許沒法迅速得出一個結論,但“買拐同罪”確實應該深入討論了。如果不清理“需求”,那麼拐賣恐怕很難徹底絕跡,抓住一個“梅姨”,怕是還會有更多的“梅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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