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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姨"終於落網,別再放過那些偽善的"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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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3月21日,“梅姨”落網。至此媒體才發現,“梅姨”的真實樣貌,與此前公布的模擬畫像相似度還不到30%。


而且“梅姨”極為謹慎,從來不讓人看她的身份證。雖說她曾跟人同居,但她“總是住兩天就走,沒有拍照片”。

可見她的謹慎與狡猾。如今,她的落網,也實在可以說是“蒼天有眼,疏而不漏”。


令人稍感安慰的是,2024年“梅姨”參與拐賣的9個孩子已找到;2023年時,兩名罪犯張維平、周容平被執行死刑。

02

“梅姨”刷屏之後,在輿論的印象裡她早已是罪大惡極。但梳理一下她在多起拐賣兒童案中的角色,就能發現其中的問題也比較復雜。

“梅姨”不是負責拐賣的人販子,她是聯系買家和賣家的中間人。人販子拐賣了兒童之後,通過她尋找買家;她也會詢問人販子,問“有沒有小孩”。

她在利益鏈中也不占大頭。據人販子稱,交易每一名兒童獲得1.2萬元左右的“撫養費”,他一般從中拿出1000元作為“介紹費”付給“梅姨”。

在媒體的報道中,有一位律師的分析很有意思:“梅姨”可能並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甚至有可能認為自己在做某種好事。



▲“梅姨案”中部分被拐的孩子(圖/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攝)


當然,說“梅姨”她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完全沒概念,也很難令人信服,畢竟她的反偵查意識,顯然不是“一無所知”能解釋的。

但她的角色,確實是一種“灰色中介”。她不直接實施拐賣行為,她只是幫助一些家庭尋找賣家。律師所說的“她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或許也有根據,她不用直面那種殘忍的拐賣行徑,只做“生意”的連接。

也就是說,“梅姨”能夠存在的前提,恰恰是因為有買方存在,沒有買方,就沒有“梅姨”。

而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拐賣兒童往往重在懲戒“拐賣”一方,而“買家”往往懲罰不重。同時中間人也可能被減輕處罰。


比如另一起引發舉國關注的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余華英本人被判處了死刑,中間人王某付雖也構成了拐賣兒童罪,但因為其年齡太大,余華英落網時王某付已經90多歲,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王某付並未受到真正的法律懲處。

雖說這是因為中間人年紀大,但相比於主犯余華英的死刑,這多少讓人有點意難平。

03

關於“買拐同罪”,近些年早已不乏討論。

其實早在十多年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原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已被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明確了“凡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律入刑”的原則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均應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可根據具體情節依法從寬處理 。

但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罰為三年有期徒刑,相比於拐賣婦女、兒童罪最高可判死刑,差距仍然巨大。

而即便最高可判三年,在現實中也不算普遍。有媒體梳理了400份判決書,大部分案件對於收買方的刑罰較低,在一年或一年以內,出現緩刑的情況占大多數,涉及文書310份,約占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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