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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姨"終於落網,別再放過那些偽善的"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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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社會認知中,買方之責更多的時候也會被直接忽略,乃至會被“親切”地稱呼為“養父母”。


比如前些年有幾起富豪之子被拐之後尋親成功,引發了巨大的關注。其中一位叫謝×男,有自媒體甚至說他尋親成功之後急著答應改戶口,拒談養父母,說他“忘恩負義”。

另一位尋親成功的解×帥同樣如此,在報道中僅僅提到“養父母早逝,一直跟著爺爺奶奶長大”。至於期間的曲折,媒體多是一筆帶過,似乎都不值一提。


正因為如此,一直有人呼吁“買拐同罪”。比如號稱“網絡打拐第一人”的鄧飛認為,現在打拐的最大困難在於,社會對買孩子的人寬容甚至同情。因此,必須要呼吁、推動“買拐同罪”,只有消除買方市場,才能從根本上遏止拐賣兒童的罪惡。

羅翔教授也曾在個人賬號發文稱,在共同對向犯的情況下,所對向的雙方刑罰基本上是相似的,買槍賣槍同罪同罰,出售假幣購買假幣同罪同罰,很少有哪種共同對向犯的刑罰像買人和賣人一樣失衡,它的法理在邏輯上很難得到說明。



圖/圖蟲創意

當然,也有相反的意見。比如有觀點認為,差異化的刑事責任有利於分化瓦解收買方和拐賣方之間的“攻守同盟”,有利於偵破與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對收買方予以較輕處罰有利於保護兒童權益,被拐賣兒童在收買人處生活的時間顯然長於在拐賣人處的時間,如果對收買人設置更重的刑罰,將使收買人處於恐懼與擔憂狀態,繼而影響兒童的權益保護與健康成長。


說白了,這是一種現實主義的觀點。既然拐賣已經發生,那麼為了減輕買方對解救的阻礙,保障被拐兒童的成長,那麼就先“網開一面”。

而且拐賣兒童案在現實中確實比較復雜,一些買方對被拐兒童也可謂是盡心盡力地養育,哪怕有些人不願意承認,但這也是某種“親情”的羈絆,很難輕易切割。


比如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中的當事人、被拐女子楊妞花,就非常感激聾啞養父的養育。楊妞花曾表示,“奶奶偷偷去買了我,我爹帶我去退給中間人,但是人家不幹,沒退掉,只能又把我領回來了”。在這種情況下,要嚴格按照法條追究“買拐者”的責任,幾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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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是,無論出於什麼動機,無論是否盡心養育,罪惡的源頭就是買方。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正是買方的存在,才會出現“梅姨”,這個人口販賣的生意才能夠成立。

“梅姨”已經被捕,從現有信息看,她恐怕很難逃脫刑罰。已經有法律人士解釋,“哪怕只實施了接送、中轉、介紹販賣的行為,只要參與了拐賣鏈條的任何一環,就構成拐賣兒童罪,屬於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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