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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89億余元 重慶高官一審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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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重慶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陸克華受賄案,對被告人陸克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陸克華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4年,被告人陸克華利用擔任原建設部房地產業司市場管理處處長、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主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司長、副部長,重慶市政府副市長,重慶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評審、資質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9億余元。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陸克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陸克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陸克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陸克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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