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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旅行:又一中企高管被捕 面臨引渡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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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內自媒體批判法的小學生文章:2026年5月19日,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公開宣布,四家大型集裝箱制造企業及七名企業高管被美國大陪審團起訴,案由是涉嫌在新冠疫情暴發期間和之後,在全球標准幹貨集裝箱市場中限制產量、固定價格,違反美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第1條。被告公司包括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寰宇物流裝備有限公司即東方國際集裝箱、新華昌集團有限公司、勝獅貨櫃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個人包括麥*良、黃*化、萬*波、李*敏、張*強、馬*慶以及張*聲。美國司法部稱,涉案企業及其共同共謀者合計制造全球約95%的標准幹貨集裝箱,相關共謀自2019年11月至少2024年1月持續存在,並導致2019年至2021年期間標准集裝箱價格大體翻倍。

這不是一起普通的商業糾紛,也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反壟斷索賠。美國司法部明確將其作為刑事反壟斷案件推進。


根據司法部公告,勝獅貨櫃市場總監馬南慶,英文名 Vick Nam Hing Ma / Vick Ma,已於2026年4月14日在法國被捕,目前正在等待被引渡至美國;其余六名個人共同被告仍未到案。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在馬南慶被捕之後解封了補充起訴書,案名為 United States v. 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Group) Co., Ltd., et al.,案號為 No. 25-cr-0311-YGR。起訴書本身也標明,該案罪名是“Conspiracy in Restraint of Trade: Output Restriction and Price Fixing”,即限制貿易共謀:限制產量與固定價格。

真正值得關注的是本案浮出水面的方式。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負責人在公開講話中說,檢方團隊早在2025年10月就已取得大陪審團起訴書,但起訴書一直處於密封(Seal)狀態;直到2026年4月14日,馬南慶試圖從巴黎戴高樂機場飛往香港時,被法國執法人員以及美國執法伙伴在所謂 “午夜巴黎” 行動中攔截。

司法部官員還稱,美國反壟斷執法將“無論違法行為發生在世界何處”追訴相關人員,並特別使用了“美國司法長臂觸及巴黎午夜航班”的敘事。

這就使本案的意義明顯超出單一反壟斷案件本身。它至少同時包含四層問題:第一,美國將主要發生在中國境內或以中國企業為中心的生產安排、行業溝通和市場協調,納入美國刑事反壟斷法評價;第二,美國把疫情期間的供應鏈危機、物資短缺、價格上漲和消費者損害轉化為刑事執法敘事;第三,美國通過密封起訴書、第三國抓捕和引渡程序,把企業合規風險直接轉化為高管人身自由風險;第四,本案可能成為後續美國民事反壟斷索賠、消費者集體訴訟和政治輿論戰的發動機。



https://www.justice.gov/atr/media/1441281/dl?inline

當然,幾乎同一時期,徐澤偉案也引發關注。美國司法部4月27日宣布,徐澤偉已從意大利被引渡到美國,並在休斯敦聯邦法院出庭,面對與2020年至2021年網絡入侵有關的九項指控,其中部分指控涉及美國方面所謂針對新冠病毒研究目標的入侵。該案與中集案罪名不同、事實不同、法律性質也不同,不應混為一談。但二者共同顯示,美國正在越來越熟練地運用“密封起訴書—第三國拘捕—引渡—公開解封—輿論震懾”的跨境刑事執法鏈條。

一、這到底是一起什麼案子?

本案不是馬士基、中遠、達飛、赫伯羅特這類航運承運人的運價合謀案,而是集裝箱制造商案件,美國司法部所說的 “shipping container manufacturing companies”准確含義是集裝箱制造企業。涉案產品也不是海運服務本身,而是標准幹貨集裝箱,即非冷藏、標准尺寸、用於跨洋運輸普通貨物的鋼制集裝箱。起訴書將涉案產品界定為“standard dry shipping containers”,並說明這些集裝箱由航運公司、物流企業、租箱公司和零售企業用於全球貨物運輸。



起訴書中的基本敘事是:2019年至2024年期間,六家公司,即四家被告公司和兩個未具名共同共謀公司,合計制造全球約95%的標准幹貨集裝箱;在新冠疫情期間,全球航運延誤、美國消費者遭遇從電子產品到醫療用品的短缺、通脹上升;與此同時,被告及共同共謀者自2019年11月至至少2024年1月合謀限制標准幹貨集裝箱產量並固定價格,結果導致2019年至2021年間標准幹貨集裝箱價格大體翻倍,制造商利潤顯著上升。

司法部不是只依據“疫情期間箱價上漲”這一宏觀事實提起訴訟。相反,起訴書試圖構造一條典型刑事反壟斷案件的證據鏈。按照起訴書說法,早在2019年3月,部分共謀者已經開始討論限制標准幹貨集裝箱產量和固定價格的方案;2019年11月14日,中集、東方、新華昌及一個未具名共同共謀公司相關人員在中集深圳總部開會,討論限制生產線班次和工時、在生產線上安裝視頻監控以防止超產、不新建集裝箱制造工廠、設立帶有懲罰機制的基金等措施,目標是提高標准幹貨集裝箱價格。

隨後,勝獅及另一家公司據稱在2020年3月前後加入。起訴書引用了勝獅內部郵件:一名勝獅高管向張松聲報告稱,東方召集“六家工廠”於2019年12月在上海開會,議題包括生產能力和行業健康發展;該郵件還稱,與會公司討論了限制生產線班次和工時、不增加新生產線、在生產線上安裝CCTV、繳納押金並對違反協議者扣款等安排。更敏感的是,該高管還提醒不要過於高調,因為相關行為可能違反壟斷法或被客戶指控為價格操縱。

起訴書還提到所謂“Shenzhen Moon Gazing Equity Investment Fund”,即“深圳望月股權投資基金”合同。美國檢方稱,中集在2020年2月左右向各共謀公司傳閱該合同草案,並在2020年3月左右由相關公司簽署最終版本,用以記載限產安排的某些內容。之後,共謀安排據稱進一步細化:2020年9月以後,共謀者不僅限制總體產量,還開始限制對特定“主流客戶”的供應數量;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間,又進一步發展出總產能額度和生產配額安排。起訴書還附有一張由馬南慶向張松聲共同展示的“Total Allowable capacity / allowable quota”生產配額表。



連表格都被美國檢方獲取了

美國檢方特別強調了監督執行機制。起訴書稱,共謀公司在49條幹貨集裝箱生產線上共安裝約87個視頻監控攝像頭,用於監測各公司是否遵守限產安排;還建立微信群和聯系人名單,便於各公司之間溝通限產事項。起訴書中甚至附有監控截圖,用以說明攝像頭如何用於審計生產線。

這就是本案最危險的地方。美國司法部不是把它寫成一般“行業自律”,而是寫成一個有會議、有協議、有執行、有監督、有配額、有懲罰機制、有內部風險意識、有隱匿痕跡的橫向限制競爭共謀。如果這些指控最終被證明,美國法上就很容易將其歸入所謂hard-core cartel,即核心卡特爾。對於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而言,價格固定、產量限制、客戶分配、市場分割、串通投標等橫向卡特爾行為,正是刑事反壟斷執法的傳統重點。

當然,必須強調的一點是,目前我們看到的是起訴書和司法部公告。起訴書只是檢方單方指控,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相關事實成立。美國司法部公告最後也專門說明,起訴書只是一項指控,所有被告在依法證明有罪之前均應被推定無罪。

二、這些都是發生在中國的行為,美國憑什麼認為自己可以管?

本案最核心的國際法問題是,起訴書所指控的關鍵會議、工廠安排、生產線監控、微信群溝通、行業協調、配額表和內部郵件,大量發生在美國境外,主要發生在中國境內或者中國企業體系內部。美國憑什麼認為自己可以把這些行為認定為美國刑事犯罪?

美國法內部的邏輯並不復雜,主要有兩層。



第一層是《謝爾曼法》第1條。《謝爾曼法》第1條規定,任何限制州際貿易或與外國貿易的合同、組合或共謀均屬違法;違反該條者構成重罪。現行法律下,公司最高可被處罰金1億美元,個人最高可被處罰金100萬美元,並可被判處最高10年監禁。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美國反壟斷法的說明也概括了這一刑事處罰結構。

第二層是美國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規則,尤其是《外國貿易反壟斷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FTAIA)。該法的基本結構是:美國反壟斷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涉及外國貿易或商業的境外行為,但進口貿易除外;對於非進口貿易的外國行為,如果其對美國國內貿易、美國進口貿易或美國出口貿易產生“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的影響,並且該影響引發《謝爾曼法》項下的請求,美國反壟斷法仍可適用。

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國際經營反壟斷執法指南》中也明確表達過類似立場:美國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並不限於美國境內行為;只要反競爭行為影響美國國內或對外貿易,無論行為發生地和參與者國籍如何,均可能違反美國反壟斷法。該指南還說明,對於進口貿易,境外卡特爾直接向美國市場銷售產品,通常會構成較清晰的美國管轄連接;對於非進口貿易,則適用FTAIA中的“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影響”標准。

這正是美國司法部在本案中精心構造美國連接點的原因。補充起訴書稱,被控共謀對美國進口貿易產生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的影響,因為被告及共同共謀者限制產量、提高價格,增加了美國進口商支付的運輸成本;起訴書還稱,涉案標准幹貨集裝箱在中國制造後以被操縱的非競爭性價格出售給美國客戶,運至美國港口後繼續進入美國州際貿易,相關付款、購買和運輸也與美國貿易發生聯系;起訴書進一步主張,該共謀對美國出口貿易也產生類似效果。

美國法內部看,這並不是一種沒有法律文本基礎的“任意管轄”。它恰恰是美國反壟斷法長期發展出來的效果原則、進口貿易例外和FTAIA框架在國際卡特爾案件中的運用。但從國際法和批判法學視角看,這種做法仍然具有高度擴張性和沖突性。其核心邏輯是:即便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外,只要美國執法機關認為該行為影響美國市場、美國進口商、美國消費者或美國貿易秩序,美國就可能適用自己的國內刑事法律。更進一步,在本案中,美國已經不是單純要求企業賠償或繳納罰款,而是通過第三國拘捕和引渡程序追究個人高管的刑事責任。

這就是競爭法長臂管轄的真正含義。它不是沒有規則的任性擴張,而是以國內法規則之名,把本國市場影響解釋為對境外行為的刑事管轄基礎。法律技術越成熟,其域外影響越強;法律話語越中立,其權力屬性越容易被遮蔽。

三、從維生素C案到中集案

美國反壟斷法觸及中國企業並非始於本案,最典型的參照是我們國際法學界大家都耳熟能詳的“維生素C案”,即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 v. 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 Co. Ltd.

維生素C案中,美國購買方以私人集體訴訟方式起訴中國維生素C出口企業,稱其通過行業商會協調對美國出口的維生素C價格和數量,違反《謝爾曼法》第1條。中國企業在該案中的重要抗辯是,相關出口價格和數量協調具有中國政府監管背景,中國商務部還以法庭之友身份向美國法院說明中國法律和監管機制。美國最高法院2018年判決認為,美國聯邦法院在判斷外國法時,應當對外國政府關於本國法律的說明給予“尊重性考慮”,但並不必須給予決定性效力。

維生素C案與中集案有明顯相似之處:都是中國企業或以中國為中心的企業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形成價格、產量或數量協調;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美國原告或美國政府主張相關行為影響美國消費者、美國客戶或美國貿易;美國法院或執法機關嘗試適用《謝爾曼法》第1條。

但二者的差別更值得重視。

第一,維生素C案是私人提起的民事反壟斷集體訴訟,核心是損害賠償;中集案則是美國司法部親自提起的刑事反壟斷案件,直接涉及逮捕、引渡、刑事審判和監禁風險。第二,維生素C案中存在中國政府監管和外國主權強制抗辯背景;中集案中,美國司法部則努力把相關行為描繪成秘密橫向卡特爾,並反復強調“可能違反壟斷法”“刪除郵件”“不要太高調”“刪除敏感詞”等所謂違法意識和隱匿意識。第三,維生素C案主要體現美國反壟斷法的民事域外適用;中集案則說明,美國反壟斷長臂管轄正在從民事賠償走向刑事追訴,從企業金錢責任走向高管人身自由風險。

美國司法部對國際卡特爾刑事化並不陌生。其反壟斷資料明確指出,在美國,價格固定、產量分配、客戶和市場分割、串通投標等卡特爾行為可以構成刑事違法,可能導致企業和高管承擔高額罰金,個人被告還可能被監禁;刑事定罪之後,共謀者還可能面臨私人後續民事訴訟,刑事判決可在後續民事案件中作為初步證據,勝訴私人原告還可獲得三倍損害賠償和訴訟成本。



對於中國整體而言,並不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美國司法部曾在2008年宣布香港國泰航空同意就航空貨運價格固定支付6000萬美元刑事罰金;2010年,台灣中華航空同意就航空貨運價格固定支付4000萬美元刑事罰金;2012年,台灣友達光電因LCD面板價格固定被判處5億美元刑事罰金,兩名高管被判入獄。但中央人民政府卻是第一次遭遇這種案件。

這些案例說明,美國刑事反壟斷執法早已具有國際卡特爾追訴傳統。中集案的新意不在於“美國第一次把反壟斷法用於境外企業”,而在於:它直接指向中國大陸及香港相關頭部制造企業,案情又被放入新冠疫情、全球供應鏈危機、美國通脹和中國制造業市場集中度的復合敘事之中,並且已經通過法國實現了對一名涉案高管的拘捕。

四、疫情在本案中扮演什麼角色?

本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疫情起源責任案”,也不是密蘇裡、密西西比、佛羅裡達醫護人員訴訟那類以PPE囤積、國家豁免和民事賠償為核心的案件。美國司法部的正式罪名仍然是《謝爾曼法》第1條下的限制貿易共謀,即限制產量與固定價格。

但是,疫情敘事在本案中非常重要。美國司法部公告和反壟斷司講話不斷強調疫情、供應鏈、物資短缺、美國消費者和通脹壓力。司法部官員稱,被告在新冠疫情期間“挾持”全球海運集裝箱供應,使美國消費者支付更高價格、等待更長時間;還稱本案涉及約350億美元全球貿易,影響美國貨架和美國家庭。



美國司法部官網大大的“疫情”標題,就怕別人看不到

疫情在本案中至少有三重作用。

第一,疫情解釋了為什麼集裝箱問題突然變得重要。疫情期間,全球航運延誤、港口擁堵、空箱錯配、貨物流轉不暢,標准幹貨集裝箱成為全球供應鏈中的關鍵瓶頸。沒有疫情背景,集裝箱價格上漲可能只是一個行業周期問題;放在全球供應鏈危機之中,它就被美國司法部敘述為影響美國進口成本、消費者價格和通脹壓力的重大經濟安全問題。

第二,疫情強化了損害敘事。疫情期間,美國消費者面臨商品短缺和價格上漲。司法部將本案描述為:當美國消費者正在承受短缺和通脹時,全球主要集裝箱制造商卻通過限產和漲價進一步加重美國經濟壓力。這個敘事將本來較為專業的反壟斷問題轉化為更容易傳播的公共情緒問題。


第三,疫情服務於政治傳播。本案一經公布,美國執法機關和媒體很容易將其包裝為“中國企業在疫情期間操縱全球供應鏈、推高美國消費者成本”。但這更多是執法宣傳和政治敘事,不是案件的核心法律構成。法律上,檢方需要證明的是限產和固定價格共謀、美國貿易連接點、刑事責任構成以及個人被告參與等問題,而不是證明中國對疫情起源或疫情擴散承擔責任。

這一區分非常重要。本公眾號過去多年持續跟蹤美國對華疫情濫訴。回頭看,那些案件真正較容易被美國法院部分放行的,往往不是“病毒起源責任”本身,而是所謂“囤積PPE”“操縱防疫物資市場”“造成美國市場短缺和價格上漲”這一較窄路徑。

第八巡回法院在密蘇裡州訴中國案中,基本阻卻了大量疫情責任訴請,但允許PPE囤積主張繼續推進;2025年3月,密蘇裡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又在被告缺席情況下作出超過240億美元的缺席判決,理由之一即是所謂疫情早期囤積PPE違反聯邦和州反壟斷法。

類似地,Aharon 案中,美國醫護人員以PPE囤積、出口限制、美國防疫物資短缺和價格上漲為核心敘事起訴中國政府和某中國國有企業。公開案卷顯示,該案後續已經進入第十一巡回上訴程序。

因此,中集案與疫情濫訴之間不是直接法律關系,而是共享一個更深層的敘事轉向:疫情起源責任不好打,就轉向供應鏈責任;國家豁免不好突破,就轉向企業行為;普通侵權因果關系太遠,就轉向反壟斷、市場操縱、價格上漲和消費者損害。美國涉華疫情法律戰正在從國家責任訴訟轉向企業行為訴訟,從民事缺席判決轉向刑事跨境執法。



五、美國法下的訴訟時效問題

本案還涉及一個重要技術問題:訴訟時效。

美國民事反壟斷訴訟中,基本時效通常是四年。《克萊頓法》15 U.S.C. §15b規定,依據相關條款提起的反壟斷損害賠償訴訟,原則上必須在訴因發生後四年內提起,否則即被永久阻卻。

這對傳統“疫情濫訴系列案”具有重要意義。如果一個新原告現在再重新以2020年疫情早期PPE囤積、出口限制、價格上漲為核心事實,對中國政府提起民事反壟斷訴訟,就會面臨嚴重時效障礙,因此我們一直關注的“疫情濫訴系列案”再出現新增案例的可能性目前已經不大了。當然,美國法中還存在持續違法、欺詐隱瞞、政府反壟斷程序中止私人訴訟時效等復雜規則,因此我們並不排除出現新增案件的可能性,尤其是在被告拒絕出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15 U.S.C. §16(i)規定,美國政府為防止、限制或懲罰反壟斷違法提起民事或刑事程序時,基於同一事項的私人或州政府訴訟時效會在政府程序期間及其終結後一年內中止。

但中集案本身是刑事案,不適用民事四年時效。美國普通聯邦非死刑犯罪的一般追訴時效是五年。18 U.S.C. §3282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非死刑犯罪必須在犯罪發生後五年內提出起訴書或信息書。

從目前公開材料看,美國司法部將本案共謀期間寫成“至少從2019年11月至至少2024年1月”。司法部官員又稱,檢方在2025年10月已取得密封起訴書,2026年1月22日又提交補充起訴書。若檢方能夠證明共謀確實持續至2024年1月,則2025年10月起訴在普通五年刑事追訴時效上大概率不會構成明顯障礙。

因此,作為被告的中國企業和中國高管們,未來首先需要在美國法院抗辯的,可能並不是簡單說“2019年的行為已經過了五年”,而是要具體挑戰共謀是否真的持續到2021、2022、2023乃至2024;某個具體個人是否在時效期內仍參與共謀;是否已經退出共謀;檢方所謂2024年仍有持續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補充起訴書是否擴大了初始起訴書范圍。美國刑事共謀案件中,持續性、退出共謀和時效起算往往是復雜問題,我們不在此作簡單判斷,相關企業和個人請咨詢美國法專業律師。

還要看到,刑事案並不是民事案的替代品,而可能是後續民事索賠的發動機。一旦美國政府刑事案件推進,後續美國進口商、租箱公司、物流企業、零售商甚至消費者都可能考慮提起民事反壟斷訴訟。美國司法部自己的國際反卡特爾資料已經說明,刑事定罪可能在後續民事訴訟中作為初步證據,私人勝訴原告可請求三倍損害賠償和訴訟成本。相關被告企業最好在現階段不要吝惜律師費,將案件及早打掉,否則未來可能會面臨驚人的巨額民事訴訟賠償。

所以,本案的風險不是一個刑事案本身,而可能是一條訴訟鏈:刑事起訴—個人引渡—企業抗辯或和解—後續民事集體訴訟—客戶索賠—保險和融資風險—聲譽和供應鏈准入風險。對中國企業而言,這比單一行政處罰嚴重得多。

六、第三國抓捕與引渡:真正危險的是“旅行風險”


本案最直接的現實沖擊,是高管出境風險。

從公開材料看,美國司法部沒有說馬南慶是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公開紅色通報被捕。國際刑警組織官方說明顯示,紅色通報本質上是請求全球執法機關定位並臨時拘捕相關人員,以便後續引渡、移交或類似法律程序;紅色通報本身不是國際逮捕令,各成員國是否逮捕取決於本國法律。國際刑警組織還說明,多數紅色通報僅供執法機關使用,不向公眾公開。因此,即便公開數據庫看不到某人的紅色通報,也不能當然排除存在非公開通報或其他警務協作渠道。

就本案而言,公開材料能夠確認的是:美國司法部國際事務辦公室法國當局在確保馬南慶被捕方面提供了重要協助;美國反壟斷司講話中還感謝法國國家警察以及FBI、郵政監察長辦公室、總務管理局監察長辦公室、國土安全調查局等執法伙伴。





法國美國之間存在引渡條約。公開資料顯示,美法引渡條約允許在緊急情況下提出臨時拘捕請求,相關請求可在美國司法部和法國司法部之間直接傳遞;條約和法國實踐中還存在正式引渡文件提交期限、司法審查和行政決定等程序安排。法國引渡法通常還要審查雙重犯罪、政治犯罪例外、時效、人權風險等問題;如果法國調查庭作出不利於引渡的最終意見,政府不能批准引渡;如果調查庭意見有利於引渡,政府仍可決定是否最終准予引渡。

這意味著,法國是否最終引渡馬南慶,還不能僅憑美國司法部公告作結論。辯方仍可以圍繞雙重犯罪、時效、美國管轄權擴張、政治目的、程序正義和人權保障等問題提出抗辯。但同樣不能低估美國推動引渡的能力。反壟斷價格固定在許多法域都被視為嚴重競爭法違法甚至刑事違法;如果法國法院認為美國所指控事實在法國法下也可構成可罰行為,則雙重犯罪障礙未必容易成立。

對被點名個人而言,短期內最現實的建議只有一個:原則上不宜出境,更不宜前往或經停與美國司法協作密切的國家和地區。真正危險的場景未必是正式訪問美國,而是去歐洲開會、在第三國轉機、家庭旅行、商務考察、從國際機場離境或入境時被臨時拘捕。徐澤偉案是在意大利被捕並引渡,中集案中的馬南慶是在法國機場准備飛往香港時被攔下;這說明美國並不需要等被告進入美國領土,只要其進入願意配合美國執法的第三國,風險就已經現實存在。

七、這件事對中國企業意味著什麼?

中國企業而言,本案真正敲響的警鍾,不是“美國又起訴中國公司了”,而是:美國反壟斷法也能抓人。

很多中國企業過去對美國法律風險的理解,主要集中在FCPA、制裁、出口管制、數據安全、海關、知識產權、證券披露等領域。反壟斷合規在不少企業內部仍被理解為國內行政處罰風險,或者最多是民事賠償風險。但是在美國法下,核心卡特爾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個人最高可被判處十年監禁。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長期將價格固定、串通投標、市場分割、客戶分配、產量限制作為刑事執法重點。



這些年中國企業家人手一本的《美國陷阱》一書

本案尤其說明,以下類型企業需要重新評估美國刑事反壟斷風險:在全球市場份額較高的制造企業;產品直接或間接進入美國市場的企業;與美國客戶、美國租賃公司、美國物流企業、美國零售商存在交易的企業;參與行業協會、國際行業協調機制或行業自律安排的企業;存在競爭者之間會議、微信群、郵件、PPT、價格表、配額表、產量表、客戶分配表、保證金安排、行業基金安排的企業。

特別需要注意內部文件風險。起訴書中反復出現內部郵件、會議記錄、PPT措辭、微信群聯系人、監控截圖、審計材料等內容。美國檢方非常重視所謂“違法意識”和“隱匿意識”。如果企業內部材料中出現“可能違反反壟斷法”“不要太高調”“不要寫出來”“線下說”“讀後刪除”“刪除敏感詞”“避免壟斷嫌疑”等表達,在美國檢方敘事中,往往不會被解釋為普通商業謹慎,而會被解釋為明知違法並試圖隱匿。

還要注意一點:本案公開起訴書顯示美國檢方掌握了不少內部材料,但這些材料來源尚未公開。可能來自合作證人、企業內部人員、電子數據、第三方客戶、司法協助、境外執法合作,也可能來自某些被調查對象主動提交。無論來源如何,它都說明跨境刑事調查中的企業資料泄露、內部人員合作、境外電子數據調取、第三方客戶投訴和競爭對手舉報,都會形成現實風險。中國企業不能再假設“事情發生在中國、資料在中國美國就拿不到證據”。





美國檢方獲取的攝像頭信息(他們怎麼獲取的?看來監控安全真是得重視)

八、中國政府和涉外法治部門應當如何應對?

當然,這些企業的行為在中國國內法下會被如何認定?我們不對此發表評論。如果美國檢方的上述證據是真實的,想必這些企業在國內可能也要有一個交代。

但本案在國際法層面,不是普通企業商業糾紛,也不是單純反壟斷合規事件。它同時涉及美國刑事司法、反壟斷域外適用、第三國引渡、疫情敘事、供應鏈安全、中國企業海外經營風險、涉外法治反制能力以及中美法律戰結構變化。僅靠個別部門發表“強烈不滿”式表態,解決不了問題;僅靠企業自行聘請律師應訴,也遠遠不夠。

第一,應立即建立涉案人員出境風險和引渡風險專項機制。對已被美國點名的個人,應進行旅行禁區評估,梳理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荷蘭、瑞士、日本韓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司法協作密切國家和地區的風險等級。對可能被列入密封起訴、密封逮捕令、紅色通報或定向臨時拘捕請求的人員,應建立動態預警機制。

第二,應幫助涉案企業形成專業化法律抗辯體系。企業是否應訴、何時應訴、是否挑戰管轄、是否申請解封案卷、是否提出FTAIA抗辯、是否提出國際禮讓抗辯、是否提出外國主權強制抗辯、是否挑戰刑事時效、是否與司法部接觸、是否分離公司與個人辯護,都需要精細設計。不能簡單用政治表態替代法律抗辯,也不能讓企業在沒有國家層面支持的情況下單獨面對美國刑事司法系統。

第三,應評估是否存在阻斷、反制和司法協助邊界問題。美國刑事反壟斷調查可能要求調取位於中國境內的企業文件、員工通訊記錄、會議紀要、生產數據、客戶合同、內部審計資料甚至個人信息。相關企業在配合美國調查時,還可能觸及中國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規則以及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規則。中國有關部門需要盡快形成清晰指引:哪些材料可以提供,哪些材料必須報批,哪些行為可能觸發中國法義務,哪些跨境取證路徑應當通過司法協助或主管部門協調。

第四,應從行業層面重建涉外反壟斷合規。中國制造業在很多領域具有全球高市場份額。市場份額越高,美國越容易構造“全球市場支配力—美國市場影響—消費者損害”的執法敘事。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標准制定組織、產能協調機制、價格自律機制、客戶分配安排、出口協調機制,都必須重新審視。尤其要區分合法行業治理、政府監管安排、產業政策協調與企業秘密橫向卡特爾之間的邊界。

第五,應建立“海外刑事風險+引渡風險”的常態化培訓機制。中國企業高管過去習慣於把海外法律風險理解為合同糾紛、仲裁、民事訴訟或行政罰款,但中集案和徐澤偉案說明,個人自由風險已經成為涉外法治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企業、民營龍頭企業、上市公司、跨境供應鏈企業、科技企業和能源企業,都應建立高管出境前法律風險篩查制度。

第六,應把此案納入“疫情後涉華供應鏈法律戰”的重點觀察。美國涉華法律戰正在從抽象國家責任轉向具體企業行為,從政治指控轉向技術性訴因,從民事索賠轉向刑事執法,從公開訴訟轉向密封起訴和第三國引渡。這個變化如果不能被及時識別,中國涉外法治應對就會總是慢半拍。

結語:法律戰必須用法律戰回應

從密蘇裡、密西西比疫情濫訴,到Aharon案中的PPE囤積反壟斷敘事,再到今天美國司法部對中集等集裝箱制造企業提起刑事反壟斷訴訟,美國涉華法律戰的重心正在發生變化:疫情起源責任不好打,就轉向供應鏈責任;國家豁免不好突破,就轉向企業行為;民事賠償威懾不夠,就轉向刑事起訴、密封起訴書、第三國抓捕和引渡。

這個趨勢必須被嚴肅對待。美國涉華長臂管轄已經不再只是“罰錢”的問題,而正在成為直接影響中國企業高管人身自由的跨境刑事執法問題。中國在“疫情濫訴系列案件”應對中的工作,其實是大可不必像現在這麼被動,其實是可以做得更早更好的。

當然,本案最終結果仍取決於美國法院審理、法國引渡程序、被告抗辯和證據證明。起訴書不是判決,美國司法部的敘事也不是事實本身。中國企業和個人完全有權圍繞事實、證據、管轄、法律適用、時效、引渡合法性、美國法域外適用邊界和國際禮讓原則提出抗辯。

但是,對中國而言,真正緊迫的問題不是再一次表達情緒,而是建立能夠提前識別風險、及時介入訴訟、協調企業抗辯、應對第三國引渡、反制不當域外管轄的涉外法治專業機制。法律戰不能只靠政治表態回應,更不能等到高管在境外機場被攔下之後才被動處理。法律戰必須用法律戰來回應,而且必須由中國真正懂國際法、懂外國法、懂企業經營、懂刑事程序、懂國際政治的專業力量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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