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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盜後驅車追擊造成小偷輕傷,對方索賠2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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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武漢的柳先生向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反映,2023年兩人在他家門口實施盜竊,騎電動車跑路,他開車去追,與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對方兩人受傷。


2026年其中一人把他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1萬余元。該案已於2026年6月16日開庭,未當庭宣判。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告訴記者,被害人發現自己財物被竊以後,立即實施追擊行為,想抓捕不法侵害人,取回自己的財物,屬於“自救行為”。“自救行為”在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理論和實踐中是被認可的,法律性質和“正當防衛”類似。


也有律師表示,小偷得手後騎車逃跑,失主當場追擊,仍有追回財物可能時,如果類似正當防衛,應該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可實施防衛,但防衛手段必須和侵害強度匹配,不能明顯超限。這是一種私力救濟行為,私力救濟風險極高,責任兜底難。



△兩人騎電動車在柳先生家門口盜走水泵。圖/受訪者提供。

男子發現被盜後驅車追小偷造對方輕傷

柳先生告訴記者,2023年8月13日0時許,他通過自家監控發現,兩名年輕男子在家門口盜走兩個水泵,兩人騎電動車逃離。他先報了警,接著開面包車去追,從家出發自西向東在鄉道上行駛,他看到兩人騎電動車在對向車道自東向西行駛,錯過兩人後他停車與民警聯系,隨後掉頭向西行駛。

柳先生說,不久後他就看到兩人的身影,他閃車燈示意對方停車,對方欲右拐進入道路右側一個操場,於是他打方向盤左拐追擊,面包車與電動車發生碰撞,對方兩人受傷,他報警並撥打120將兩人送醫,“兩人救護車的錢還是我出的。”



△柳先生面包車行車軌跡圖。圖/受訪者提供。

小偷上訴追究失主刑責,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事後,柳先生被當地警方處以行政拘留。警方認為,柳先生遇到騎電動車的兩人時,“一氣之下向左打方向將兩人撞倒在地”。接著柳先生因為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後,“因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警方作出撤案決定。

柳先生告訴記者,事後兩名男子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沈先生提供了對方被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書,該文書載明兩名男子有盜竊行為。其中一名男子沈某事後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訴狀,要求依法追究柳先生的刑事責任。

柳先生提供的文書顯示,2025年4月22日,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自訴人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缺乏罪證,法院多次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並通過其他方式救濟權利,但自訴人不撤回起訴,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資料畫面。網絡截圖。

沈某不服,提出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於2025年7月18日作出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裁定。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中可以看到,沈某提交司法鑒定意見書,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另一人為輕傷二級。


沈某認為,柳某某在非法行為已經終結的情況下,在雙方實力存在如此懸殊的情況下,柳某某仍然采取對向撞擊的方式,並將沈某撞飛數十米遠,柳某某的行為超脫了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明顯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認為,沈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柳某某故意傷害沈某身體且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屬缺乏罪證,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資料畫面。網絡截圖。

小偷起訴失主索賠21萬,案件擇期宣判

2026年5月,柳先生得知沈某將自己告上法院,他收到法院傳票,案由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要求賠償沈某醫療費、住宿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項目、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費、財物損失、鑒定費共計214971.73元。


6月16日下午15時,該案在新洲區人民法院倉埠人民法庭開庭。下午17時許,柳先生告訴記者,未當庭宣判。



△資料畫面。網絡截圖。

專家解讀:財物失竊後追擊小偷屬於自救行為,法律性質和“正當防衛”類似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斐然告訴記者,小偷得手後騎車逃跑,柳某某當場追擊,仍有追回財物可能時,應該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可實施防衛,但防衛手段必須和侵害強度匹配,不能明顯超限。這是一種私力救濟行為,一定需要控制影響。

“私力救濟風險極高,責任兜底難。”林斐然說,一般情況下,普通人無法精准把握攔截尺度,機動車追擊極易造成重傷、死亡,一旦超限就要承擔民事賠償,嚴重還會涉故意傷害刑事風險。在報警後,當事人合理攔截、撕扯、控制都屬於正常行為,可以在對方反抗時僅采取必要束縛,不主動毆打。

這個案件刑事立案、刑拘後雖撤案,但撤案理由僅為證據不足以追究刑責,林斐然認為,不等於民事無過錯。面包車對電動車,主動變道後相撞,造成兩人中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傷二級,損害後果嚴重,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告訴記者,被害人發現自己財物被竊以後,立即實施追擊行為,想抓捕不法侵害人,取回自己的財物,屬於“自救行為”。“自救行為”在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理論和實踐中是被認可的,法律性質和“正當防衛”類似。



“你說一個人財產受到侵犯,正常的反應都是,我能抓我就抓他,我能奪我就奪回來。報了警,我當然希望公權力介入維護我的權益,但是有時候公權力介入具有滯後性,時間來不及,所以理論和實踐才允許自救。”張永紅說,法律允許“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損害,刑法明確規定,“正當防衛”,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才屬於防衛過當。

“自救行為”屬於正當行為,實施正當行為造成損害的,張永紅認為,不宜苛求。本案中,柳某某是受到不法侵害的人,實施的“自救行為”屬於正當行為,實施正當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輕傷的結果,他認為,柳某某不應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強調一點,無論是正當防衛還是自救行為,從本質上來講叫‘正對不正’,實施的自救行為、防衛行為是正當的,而實施的侵害行為是不正當的,這兩者沖突時肯定要注重更加保護正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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