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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岳案水落石出: 从中加两国法律研判陈敏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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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文件显示,控方接受被告的原因包括:尽管有安省警方最优秀的审讯专家,并得到卑诗省审讯专家的协助,但陈敏行使缄默权,对审问一概拒绝回答。此外。控方最主要的担心是举证不足,令案件以误杀罪(Manslaughter)结案。而被告主动认罪意味着他放弃开庭审判的权利,亦消除谋杀变误杀的可能。


  在加国的法律中,误杀罪是既不属于一级谋杀又不属于二级谋杀的其他任何一种可惩罚的杀人。法官对误杀罪的量刑可以在很大范围内合理浮动──从几个月的监禁到最高的监禁刑。

  据法庭文件,要证实谋杀罪,控方必须举证有意杀死张东岳,或明知有可能引致对方死亡仍一意孤行。但控方没有证据找到张东岳死亡的原因,也没有证据显示死亡的确切时间、过程及地点。控方由于没有进一步证据显示受害者死亡时与被告人陈敏相关联的法医或DNA样本。另一理由是,旷日持久的庭审可能对张东岳的父母造成负面影响,张东岳父母已请求控方尽可能避免。

  此间媒体报道说,陈敏的律师罗辛认为,虽然控方的证据不多,但他的当事人仍选择承认二级谋杀罪。主要是担心如果由陪审团审判,一些为人父母的陪审员有可能站在张家的一边。同时,漫长的审判会令张东岳的父母情绪更加不安。

  张东岳案进入法律程序之后,控方指控陈敏一级谋杀罪,辨方则坚持为陈敏作无罪辩护。从控辩双方的表现来看,均没有达到原来各自预期的结果,也无法把握事态的发展方向。因此,最终达成的控辩双方共同认可的案情书可以认为是妥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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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52 Karl [五.玉.老.继] 2006-11-17 05:52
    Great work! My homepage | Cool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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