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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服贸: 地缘战略之中的台湾反服贸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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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案还是备查案


  根据台湾现行《中华民国宪法》第63条,《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两岸关系条例》第4、5条,此次台湾与大陆的服贸协议,不属于国与国之间的协议、条约,《大法官解释第329号》曾经专门说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的协议不属于国际书面协定,但由于服贸协议是根据EFCA和WTO签订的,因此,如马英九之前所言,应当比照通过它们的方式通过服贸协议,如此,则意味着应当按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9、10、11、12条之规定逐条讨论审议。

  但无论如何,在台湾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服贸必须经过立法院审议,这是由于陆台双方在主权上的争议,使得台湾至少在法律的层面上不将大陆作为一个国家对待,而只将它作为特殊政治实体对待。因此,从立法法的角度看,服贸协议逐条讨论的立法程序只有来自惯例的合理性依据,并没有来自明确条文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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