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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明確了這10類幹部要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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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十二條 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條 幹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第十四條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借機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加強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對應當調整的幹部及時作出調整。對調整下來的幹部,給予關心幫助,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了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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