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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 入戶消殺全方位解析:不能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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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消殺范圍,絕非 " 韓信點兵,多多益善 "。

  首先,消殺范圍,應以科學為基礎。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短暫經過的無明顯污染物的場所,無需進行終末消毒。個別地方為了防控新冠,動輒對室外環境開展大規模消殺。室外環境的物體表面病毒載量有限,對綠化、道路、牆面等外環境進行大規模消殺,包括用無人機、" 大炮車 " 以及對道路播撒生石灰等,屬於沒有意義的過度消殺,不僅對防控無益,且耗費了寶貴的人力、財力和物力。


  所以,消殺范圍,應以法律規定為限度,以科學為依據,讓 " 好鋼用在刀刃上 ",而不可 " 八公山上,草木皆兵 "。

  

  誰來消殺?


  《傳染病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了進行消殺處理的主體,邏輯層次之一在於,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 " 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處理。這說明,消殺處理的主體,首先不是行政機關和專業機構,而是發生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單位和個人。

  目前我國新冠肺炎的防控消殺,主要由各區政府、相關行政部門等來組織,雖然執行迅速,但使本不富裕的行政資源更加捉襟見肘。建議未來更多發揮單位和個人的作用,而不是讓行政部門單打獨斗,進而推進疫情防控消殺中的社會共治。


  特別是對於新冠肺炎核酸檢測為陰性的居民而言,其應當確認自己的居所是否屬於應當消殺的地點,即是否有確診病例及無症狀感染者長時間逗留,若有,可選擇自行消殺或申請專業團隊消殺。

  《傳染病防治法》第 27 條的邏輯層次之二在於,當 " 有關單位和個人 " 拒絕消毒處理時,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可見," 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介入消殺處理,應以 " 有關單位和個人 " 拒絕消殺處理為前提。行政如果沖到一線,直接進行強制消殺,有越俎代庖之嫌。

  防控消殺,還是應更多發揮 " 有關單位和個人 " 的作用,衛生部門和疾控機構可以更多面向 " 有關單位和個人 " 培訓,講解新冠病毒消殺的必要性,告知消殺對象及消殺范圍、措施和方法等等,從而讓 " 有關單位和個人 " 掌握正確的消殺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提高社會層面應對疫情的應急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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