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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 入戶消殺全方位解析:不能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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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殺的目的,在於切斷傳染病病原體傳播疾病的風險,這也是風險預防原則的體現。但消殺方法的實施,仍然應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


  首先,是適當性原則,它要求方法與傳染病防控的正當目的有實質關聯性;其次是最小侵害原則,它要求消殺方法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應當最小;還有,均衡性原則,也就是消殺方法帶來的收益與造成的損害間應合比例。

  例如," 不可用大炮打小鳥 "。在開展新冠肺炎防控消殺時,不應使用消毒劑直接對人噴灑;不應使用消毒無效的方法(如用煙霧機、彌霧機)進行消殺;不應在室內有人的情況下,使用化學消毒劑進行空氣消殺;不往下水道大量倒消毒劑、投消毒片,等等。


  上述這些做法,不僅無助於實現消殺目的,且造成危害健康、污染環境等後果,與消殺目的背道而馳。而且,給當事人的權益帶來了過度損害,打破了收益與損害之間的均衡。

  

  當消殺發生侵犯時


  當消殺團隊有違規操作導致財物損失時,居民可以要求其相應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展的消殺活動構成行政事實行為,針對行政事實行為已造成的侵害後果,居民在不能申請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已不可能時,有要求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請求權。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有 "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構成了侵犯財產權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進行消殺,造成居民物品受損時,居民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的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請求。

  《民法典》第 1165 條第 1 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 1167 條也規定,"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因此,疫情防控消殺工作不可恣意而為,其仍需 " 戴著法律的鐐銬跳舞 ",接受法律的支配,以合法、合目的、合比例的方式進行消殺,不得行 " 法外之消殺 "。

  本文系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稿件,僅代表作者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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