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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建桥收费被判,非法官不懂法也,乃不敢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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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扫黑除恶背景下,法官判处全案18名被告人缓刑,已属不易”;2、15名被告人投案自首,且部分律师做有罪辩护;3、法官判决引发众怒,反而可能坏事变好事,反向督促当地政府来建桥。


该文迅速引发了诸多刑辩律师群的激烈讨论,诸多律师旋即反驳:

1、二战纳粹的战争,其他人只是跟随者,就只应由希特勒一人负责?


2、法官是独立审判,老百姓认为自己有罪而自首,你就可以昧着良心判决?部分律师水平不够做有罪辩护,法官就可以免责?

3、“昆山龙哥”案,引发了司法界对以往“轻视正当防卫”的适度纠正,难道龙哥杀人还杀对了?

黄应生作为前法官,他是基于“现实环境”而讨论的;而其他律师,是基于“应然”的前提来讨论的。

黄应生前法官没有说得太直白,——因为法律人都懂,——潜台词是:在扫黑除恶背景下,该法官有胆量判无罪吗?!换你你敢吗?

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根本问题不解决,今天有个浮桥案,明天还得出个铁桥案,后天就还有个天桥案。

批评法官“违背情理”当然没错;只是要追问:

法官为什么会“违背情理”?

换了你去做法官,你敢不敢来个无罪判决?

不敢深聊的问题

2016年7月某日,我深夜加班;忽然看到两高三部的文件《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看到题目,我有点想哭。

“以审判为中心”?难道刑事诉讼不就应该一直是“以审判为中心”吗?可是到了2016年,我们还在强调这个。

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的首句分别是: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第十五条全文是:

“第十五条、严格依法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这些原则,难道不应该一直以来,就作为我们刑事诉讼的裁判常识吗?


我们刑辩律师为什么累?

把道理跟法官掰开了、揉碎了,法官就算打着盹审案子,也听明白了。

可是,我们刑辩律师及当事人们,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判决了吗?

沏一杯清茶,沉默。

法官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一直以来,如果我们不够“以庭审为中心”,那我们是以什么为中心的呢?

法律人,都不必动脚趾头,都明白。但我不敢明说。你们自己心里揣测就是了,不必明言。

所以,今天,当我们看到一份又臭又烂、定罪说理部分只有198字的“寻衅滋事”判决书(判决书请见我的第二条推文),而最高院的前法官,却说:别再过多责难法官!

黄应生前法官说的没错。他说了真话。

可众多律师对他的反驳,也是出于真心。有谁是为了责难而责难呢?无非是过不了心中的是非正义的槛,呼求公正而已。

最后问一句:百度百科显示,该案主审法官孙利,冒名顶替上大学,仅仅获得党内警告处分,——这不应该开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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