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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把孩子獨自留在海灘的父親,會擔負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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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國法律體系中,也有類似疏忽照顧兒童罪的罪名。如《刑法》中就有遺棄罪,虐待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但這些罪的適用前提都是需要行為人有主觀故意且達到情節惡劣,如果行為人系過失犯罪,則無法適用以上罪名。


對於過失犯罪,即便要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也只能適用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來追究責任,然而,由於這兩款過失犯罪針對的是所有人身傷害類的犯罪,並不是保護未成年群體的特殊規定,以至於在監護人過失導致被監護人受傷的案件中,極難追究其刑事責任。從這個角度來說,引入國外的疏忽照顧兒童罪也有其合理性,可以預見其結果,也確實可以提高監護人對兒童的關注度和責任感,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權益。不過,由此也會引發新的問題——一旦引入該罪,監護人獲罪入獄後,未成年人的後續監護責任由誰來擔當,以及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跟進,這些都還需要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近年來,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核心,《民法典》《家庭教育促進法》《反家庭暴力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十余部法律共同織成的法律保護網;此外,還有多部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進行了更細致的闡述,可以說,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並不存在明顯的缺失。


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光有法律制度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法律賦予權利的部門真正地擔起責任,承擔起監督監護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如果家長的行為對孩子的生命和安全構成威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確保這種行為受到適當的法律追責,只有這樣,才能促使家長們更加認真地履行監護職責,確保兒童的安全,防止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

父母守護生命的責任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全球兒童安全組織(中國)曾在2017年發布《中國青少年兒童傷害現狀回顧報告》,顯示我國每年有超過5.4萬名青少年死於意外傷害,相當於每天有148名,而這許多所謂的“偶然”“意外”事故,本來都是可以通過防范措施避免的。




白岩松曾在點評一次新聞事件時說過,“不是當了父母就天然是合格父母,父母是需要終身學習的大行當。”如果要用孩子的生命才能換回大人的成長,這樣的代價實在是太過沉重。


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對一切新鮮事物充滿了好奇,他們對危險的認識卻遠遠不夠,因此,怎麼做實監護並防范風險,是家長們應當掌握的常識。民間老話說,三歲不離手,五歲不離眼,十歲不離心。除了用心防護,時刻自檢,還要在平常生活中,給孩子做好安全教育,鍛煉他們識別潛在危險的能力,並教會孩子遵守規則,只有這樣,孩子才不會在生命危險的邊緣盲目地試探。

孩子的安全成長,從來不是靠運氣,靠的是父母時刻放在孩子身上的那顆心,因為成為父母,就意味著肩負守護生命的責任。

(作者系民建安徽省社會與法治委員會主任、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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