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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錯判強奸 74歲老人妻離子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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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份宣判時間為1984年3月28日的《巴中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經過不公開審理,查明:被告盧某儒,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四日晚八時許,將少女趙某某騙到屋內,推倒在床上進行強奸。”




1984年,盧文儒因犯“強奸罪”被判刑。


盧文儒稱,當時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事情發生在1983年8月14日,盧文儒正在原巴中縣九鎮鄉水庫大壩抬石頭,因被控告強奸,他被九鎮鄉治安室傳喚到鄉政府。“當時的鄉公安人員用棕繩把我吊起,雙腳不沾地,用大指頭粗的柏樹條子猛打。”盧文儒稱,自己被打到肋骨骨折,昏迷過去,鄉公安人員強行拉他的手在認罪材料上按了手印。

曾幫助盧文儒申請賠償的律師曾於2018年到事發地調查。他告訴南都記者,當時九鎮鄉的炊事員趙某德等人向他證實:“在審問過程中,盧某儒說‘我沒有做過這件事,我是不認的’,後來就被吊在梁上打……盧某儒才認自己強奸,然後被別人強行在材料上按手印。”

1984年,盧文儒被送往監獄服刑。“從進了監獄第二天我就開始寫信,向當時的巴州達縣地區中級法院申冤。”

盧文儒在申冤信中寫道:“案發的時間地點並沒有呼救聲,沒有當地的幹群作證,沒有醫院的證明手續,當時的民警根本就不明察秋毫。”這樣類似的信件,他在獄中寫了87封。

大約過了1年,盧文儒終於等來案件復查的消息。他向南都記者回憶,當時復查小組找他了解情況,“我把申冤信拿給他,他說信寫得很清楚,就沒有再口頭問我,去找當地的幹群了解情況了”。後來,該案的審判長告訴他,在復查的過程中,當年告他強奸的女孩表示自己是受人指使,對盧文儒進行誣告。


妻離子散

1989年11月22日,原巴中縣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為原判“事實證據不力”,對盧文儒宣告無罪。

沉冤得雪,但人生已徹底被改變。盧文儒告訴南都記者,自己被釋放的時間是1989年12月,由於他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獲得減刑,被釋放時離滿刑只剩35天。




服刑5年後,盧文儒被宣告無罪。

盧文儒原本的人生藍圖裡,是一家五口的幸福生活。案發時,他和妻子育有3個孩子,大兒子13歲,女兒12歲,最小的兒子才7歲多。

“原本關系是可以的”,盧文儒說,自己服刑的頭兩年,大兒子來看了他兩三次,當時他在勞改做工,每個月有2.5元零花錢,錢都攢著,給了來看望的大兒子。

但隨著時間流逝,父子關系惡化。盧文儒的姐姐告訴南都記者:“‘爸爸是勞改犯’這件事,還是給孩子造成了負擔,被人指指點點,他後來就不認爸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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