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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公园门口被连刺30多刀 嫌犯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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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件,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忠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行为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家属可以以行为人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家属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家属是否也可以向公园管理部门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夏文忠律师认为,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属于特殊责任主体,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尽到防止被害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在靠近公园大门时开始行凶,距离保安室仅几步之遥,被害人在高声呼救时没有任何人出来制止行为人。公园没有尽到危险消除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

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如经依法调查后,公园确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且第三人无力全部承担民事赔偿的,被害人及家属可以要求公园的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具体的责任承担份额,要看法院对侵权责任比例的认定。

夏文忠律师表示,对于被害人及家属而言,遭受侵害后应当依法维权。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协调配合,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予以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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