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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青島案 不是底層互害是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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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5日晚,青島李滄發生一起保安持刀殺害外賣員的案件。日前,《三聯生活周刊》的報道,再次把這個案件推向輿論場中央,引發廣泛討論。


此前幾天,輿論場對這一事件的討論,不少都基於一個基本邏輯,即這一事件是“底層互害”。簡而言之,外賣員和保安都是“社會底層”,外賣員受限於“算法”要趕時間,保安宥於“規定”要嚴格執法,外賣員和保安產生沖突,都是被“資本”和“機制”所驅使,所以這是“大環境導致的悲劇”。

輿論場上,還有一部分人聚焦到了外賣員本身的背景。他們的邏輯是,之所以產生和保安的沖突,那是因為“送外賣”這個行為,不送外賣就不會遇到這個事情。三聯報道說這個外賣員是留學澳大利亞的心理學專業“海歸”,不少輿論就轉向討論“海歸為何淪為外賣員”(留學的“性價比”問題),這樣的討論當然不乏流量,但和案件本身實在是離題萬裡。


在這些討論中,有三個最主要的邏輯謬誤:

1**、以利害判斷代替是非判斷**

當下許多公共討論,往往以利害判斷代替是非判斷。

雖然青島案件的事實信息還遠不夠清晰,已經有很多人開始腦補說“外賣員比較軸”,外賣員一根筋,要是外賣員懂得“變通”,能給保安點支煙,就如何如何。

我們姑且不論這些“腦補”是否成立,在這個案件中最為關鍵的事實只有一點:保安為何帶刀,為何砍人?

就這一事件來說,外賣員遭遇天降橫禍,保安一方毫無疑問負有100%的責任。因為外賣員不掌握暴力,而保安掌握暴力並且使用了暴力。

當然,“不要招惹情緒不穩的人”,“不要和保安過不去”,都是生存智慧。這些生存智慧可能是實用的,可能是能夠讓人“趨利避害”的,但利害判斷不能代替是非判斷。

即使外賣員缺少某種變通的“生活智慧”,那說破天了,也只是一種個人的“過失”而已,甚至連“過失”都談不上。這可以被視為“不明智”,但沒有錯,更沒有罪。而殺人的保安,卻是實實在在的行凶者,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嫌疑人。這很明顯是保安對外賣員的單方面侵害,何來“互害”一說,何來“都不容易,都有難處”的和稀泥?


當代輿論場上,流行一種非常庸俗的“辯證法”。這種“辯證法”最喜歡說的就是,“一個巴掌拍不響”,“XX一方也有問題”。雙方發生沖突,那一定其來有自,再弱勢的受害方,也“有自己的原因”。

然而,世界上哪有那麼多“完美受害者”?如果受害者不是毫無瑕疵,施害者和受害者,就成了“雙方都有原因、雙方都有責任”?這顯然是荒謬的。

有無生存智慧,這是利害判斷;厘清雙方責任,這是是非判斷。在公共討論裡,大是大非不容模糊。對一件事是非的討論,不應該和當事人的策略是否最優攪和到一起,無責任的一方因為自己的“策略不夠好”就變成“也有責任”,這種邏輯顯然是不成立的。


2**、以階層話語代替權利話語**

在青島案件中,大部分討論都在使用階層話語。

但這件事和階層真沒什麼關系。在這一案件中,保安是擁有暴力並且使用暴力的人,外賣員是不擁有暴力、被施暴的人。這個問題是外賣員作為保安的相對方其人身權利的保護問題,保安和外賣員的經濟收入高低、社會階層高低,和這一案件本身是沒有關系的。

君不見,2022年在廣州還出現過保安刺死私家車車主的事情呢。你說外賣員是“社會底層”,私家車車主那相比保安肯定不是“社會底層”了吧?

在擁有暴力的保安面前,任何其他不掌握暴力的人都是弱者。今天保安可以因為阻止外賣員騎電動車進小區和外賣員起沖突,明天也可以為了外來訪客登記、外來車輛入內等事項和其他訪客起沖突。在這一案件中,所有圍觀者應該代入的身份,都應該是自己可能成為被保安侵害的對象。但很多討論者把事情當成所謂的“底層互害”,成了看保安和外賣員兩類“體力勞動者”之間的沖突,這是很奇怪的。

現代社會的核心特征,就是要講“權利”。我們是個什麼樣的社會,這一篇小文不展開討論了,但等級觀念在我們的社會仍然根深蒂固,的確是不爭的事實。很多人總有各種不同的鄙視鏈,用權力、財富來區分階層,然後用庸俗的“社會達爾文主義”來解釋一切,你強就不會受人欺負,你弱你就要被人欺負。當然,我不能斷言這套邏輯在今天的社會完全不成立,但至少這一套邏輯不能用來解釋一切吧。

在當今社會,所有權利受到侵害的人,都一定是社會的最底層嗎?顯然不是吧。一個人是不是努力往上爬,就能免於權利受損,這也不是吧?那既然如此,我們難道不應該更堅定地站在“權利視角”來進行公共討論嗎?不同的人當然面臨不同的經濟社會處境,但所有人都應該受到平等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享受普遍的法治和安全公共產品,不是嗎?在青島案件中引入階層邏輯,這完全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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