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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6名院士被除名,“院士终身制”亟待改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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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会活动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积极运用专业特长诠释和解决国家社会关注的问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关于待遇和退休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自觉遵守学部关于兼职管理的规定,兼职工作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自觉遵守院士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参加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评估评审、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取酬。在上述活动中,坚决破除“四唯”,坚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质疑和批评。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

第四章??增选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从科技事业全局出发,遵循公正、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把增选质量关。参加增选工作须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纪律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推荐候选人时,要以科研诚信和纪法标准作为底线,坚持德才兼备,坚持院士标准,全面了解所推荐候选人的科技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情况,独立判断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负责任地推荐候选人、撰写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评选过程中,认真阅读和研究候选人的材料,全面、科学、客观地判断和评价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

第二十三条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郑重负责地履行选举权利。关注国家重大急需领域、基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注意学科平衡。

第二十四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及行政干预增选工作,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对增选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负有检举责任,发现违反增选工作行为规范或守则的情况,应及时举报。收到有关候选人的投诉或相关材料应及时送交学部工作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暂停推荐权和选举权。

第五章??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禁止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参与设置以“院士”冠名的非学术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禁止参加与本人职务职责和专业领域无关的咨询、评审、评价、评估、推荐等活动。禁止违背推荐、评审、鉴定和评奖等活动的公平和保密原则。

第二十九条禁止院士增选中的各种不当行为。禁止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委托推荐、无原则推荐;禁止在院士增选中说情打招呼;禁止与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禁止接受各种名目的送礼;禁止参加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会议和活动等。

第三十条禁止违反规定与候选人交流增选工作相关事宜。禁止泄露个人收到的与院士增选有关的微信、短信、邮件、信件等投诉信息或材料。

第三十一条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评选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选举结果等。禁止擅自向社会公开整个增选过程的任何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如有违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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