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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鞍山投资,项目被“转嫁”后3千万保证金却消失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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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政府“2014年3号文件”对此也有说明:“由于受控制性指标和土地挂牌法律法规条件限制,土地出让单价与招商推介价格差价为500元/平方米。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土地竞得人为政府代建营城子公园,由铁东区政府负责监督,协调代建事宜,代建费用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支付。”


除了文件记载,有关政府官员也出具证言。时任鞍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林木松书面证言显示,出让时市政府明确要实施营城子公园建设。会议同意待出让后,由市财政协调安排在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益中,按每平方米500元的资金安排用于公园的建设,即宗地2000元/平方米的出让金,有500元/平方米是用于建设营城子公园的保证金。




▲林木松的书面证言

2014年4月17日,针对铁东区政府“2014年3号文件”,鞍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四、关于营城子公园建设资金相关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从环卫处车队地块土地出让金中返还给鼎龙公司3051.81万元用于建设营城子公园。”

这些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官员的证人证言,得到生效裁定的认定。

诉讼索要保证金遭驳回

多次讨要保证金无果后,亢树家选择走司法途径。


2017年,亢树家将鞍山市政府、铁东区政府、鞍山市自然资源局诉至鞍山市中院,以被告违反行政承诺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及利息以及支持其他诉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鞍山市政府辩称,市政府未与亢树家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给其任何行政承诺;亢树家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协议约定的2000元/平方米为亢树家应全额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存在返还问题。

铁东区政府辩称,亢树家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亢树家与股东签订协议“政府退还鼎龙公司代建营城子公园保证金归亢树家所有”违反合同法规定,不代表债权合法转让;铁东区政府不应是本案被告,本案中铁东区政府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铁东区政府不是合同主体,其出具的政府文件仅是代鼎龙公司向市政府反映诉求,不是行政决定。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同样请求驳回亢树家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鞍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亢树家的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但同时认为,虽然他提供了区政府会议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纪要,但这只是政府内部讨论研究意见,政府并没有与他达成协议,据此驳回亢树家的诉讼请求。



▲鞍山市中院一审判决书

亢树家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辽宁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亢树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撤销鞍山市中院的判决,驳回亢树家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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