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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出了一大堆,為什麼禁不住各地的逐利沖動?(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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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一起跨省查辦的刑事案件,還搞出了兩地政府的“交鋒”,但結果顯而易見,胳膊沒能拐過大腿,違法劃走的3億巨資,並沒有如公安部所規定的要“原渠道退回”。


(三)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便將嫌疑公司銀行賬戶的錢劃到自家賬上,有關法律法規是怎麼說的呢?公安部是怎麼規定的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據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37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對於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劃轉、轉賬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2020年,公安部下發《關於進一步依法嚴格規范開展辦案協作的通知》進一步強調:“對於涉案人員、企業金融賬戶內的財產,只能依法采取凍結措施,嚴禁以劃轉、轉賬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變相扣押。**對於違法扣押的賬戶內財產,公安機關應當按原渠道退回;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違法扣押的,應當責令其按原渠道退回。**對於經審核確系涉案財產的,可以依法采取凍結措施。”

2021年公安部還專門發布了《公安機關禁止逐利性執法“七項規定”》,明確規定要“嚴格區分違法犯罪所得、合法財產和其他涉案財物,禁止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禁止以劃轉、轉賬、上繳財政或者其他方式變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凍結措施凍結違法行為人的賬戶;嚴格涉案財物管理和依法處理,禁止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和訴訟程序終結之前違規違法處置涉案財物;嚴格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審查,禁止以上網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挾,迫使當事人‘主動退贓退賠’、‘認罪認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結案;嚴格履行異地辦案協作手續,落實歸口接收、審查要求,健全案件管轄、定性處理等爭議解決機制,禁止違規違法爭搶有罰沒收益的案件管轄權”。

對於“逐利性執法”,公安部可謂三令五申,嚴厲禁止。


如果說重慶、成都的燃氣費事件被網友們質疑是“偷”,那麼在偵查階段就直接劃走企業賬戶上的錢,也難怪被質疑“明搶”了。



(四)


網絡時代,總有不同的新詞突然就冒出來了。比如:以刑化債、提燈定損,形象而生動地擊中了社會上的某種情緒、某些痛點。

最近,在法律圈有一個新詞在流行,叫“遠洋捕撈”。意指那些明顯以“搞錢”為目的的跨省跨區域的“逐利性執法”,張三到李四的地盤上辦案,李四到王五的地盤上抓人,辦的都是大案,人多、錢巨。甚至很多案件都沒有任何協作函件。

六大禁令、七項規定的,禁令出了一大堆,為什麼就是禁不住各地的逐利沖動?

今年兩會期間,就有知名平台型企業58同城的老總姚勁波上了一個“折子”:提出要嚴格規范跨區域執法司法的審批流程,罰沒款應收歸中央財政,從根本上破解地方政法機關逐利型執法司法,更好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嚴格規范留置和邊控措施,讓企業家群體更安全,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幹擾。

企業家們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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